1、三大訴訟法審判公開原則的比較
審判公開原則司考經常會涉及到,而三大訴訟法中均有這一原則,其內容并不完全相同,需要注意區分。
刑事訴訟法:(1)應當不公開審理的情形: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被告人為14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這里的年齡以犯罪時為準;當事人提出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2)可以不公開審理的情形:被告人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訴訟法:(1)應當不公開審理的情形: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 (2)可以不公開審理的情形: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
行政訴訟法: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應當不公開審理。
2、對于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同處理方式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六種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情形,而不同的訴訟階段針對不同情形的處理方式是需要區別記憶的。
(1)不予立案或不予受理:在訴訟開始前就已經發現具有六種法定情形之一的,對于公訴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應當決定不予立案;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
(2)撤銷案件:在偵查階段發現案件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應當撤銷案件。
(3)不起訴: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4)終止審理:審判階段發現雖然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但是具有不追究刑事責任法定情形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5)宣告無罪:同樣在審判階段,如果發現存在法定第一種情形,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或者雖然被告人死亡,但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和認定的證據,能夠確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3、公檢法三機關立案管轄的案件范圍
管轄在司考中是重點內容,而三個專門機關的立案管轄范圍比較復雜,極易混淆,需要精確記憶。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貪污賄賂犯罪;
(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
(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主要指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報復陷害罪、虐待被監管人罪、破壞選舉罪;
(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這類案件需要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傷害案(輕傷)、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屬于《刑法》分則第4-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3)公訴轉自訴案件,即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4)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
另外,軍隊內部保衛部門負責偵查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監獄立案偵查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
除這些案件以外,其他案件一般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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