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是司考考試的重點科目,在歷年司法考試真題中占有的分值超過了70分。為了方便大家復習,小編整理匯總了刑事訴訟法的重點法條,希望對大家的復習可以有所幫助。
第28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ǘ┍救嘶蛘咚慕H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29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第31條: 本法第28條、第29條、第30條的規定也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相關法條】
?。?)《解釋》第27條: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提出回避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解釋》第23條:審判委員會委員、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獨任審判員有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9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權申請上列人員回避。
《刑事訴訟法》第30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相關法條】
?。?)關于回避決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的相關法條。
《規則》第30條:因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8條或者第29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檢察人員,在回避決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由檢察委員會或者檢察長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公安部《規定》第33條:被決定回避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員,在回避決定作出以前所進行的訴訟活動是否有效,由作出決定的機關根據案件情況決定(大綱不作要求)。
?。?)關于對回避決定享有申請復議權的范圍的相關法條
《解釋》第29條:不屬于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9條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并不得申請復議。(只能是有因回避。)
?。?)關于申請復議權享有主體及如何行使的相關法條。
《解釋》第28條:被決定回避的人員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恢復庭審前申請復議一次;被駁回回避申請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當庭申請復議一次。
?。?)關于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人員、書記員適用回避的決定組織的相關法條
《解釋》第30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出庭的檢察人員、書記員提出回避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指派該檢察人員出庭的人民檢察院,由該院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5)關于特殊回避的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06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
《解釋》第31條:參加過本案偵查、起訴的偵查、檢察人員,如果調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擔任本案的審判人員。
凡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得再參與本案其他程序的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依照本規定第3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依照第4條發回重審的案件,不需要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