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法條之一:法典第18條【立案管轄】
【法條內容】
第18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法條釋義】立案管轄。
【考點說明】:國家專門機關立案管轄的范圍。
【相關法條】
(1)涉及檢察機關自偵案件范圍的相關法條。共四大類案件。
《規則》第8條,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犯罪,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訊逼供案、暴力取證案、體罰、虐待被監管人案、報復陷害案、破壞選舉案(共7種)“
《規則》第9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六機關《規定》第1、第2、第3條。其中第一條明確了:對于涉稅等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第二條明確了: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瀆職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罪。注意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法分則第四章第248條規定的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由人民檢察院管轄。
(2)涉及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范圍的相關法條。共三大類案件。
《法典》第170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解釋》第1條明確: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共有四類案件:虐待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侮辱誹謗案、侵占案;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共有八類: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知識產權案、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六機關《規定48條》第4條第2款,對于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六機關《規定48條》第6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貪污賄賂案件時,應當將貪污賄賂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偵查貪污賄賂案件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應當將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在上述情況中,如果涉嫌主罪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由人民檢察院為主偵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重點法條之二:第20條 【級別管轄中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范圍】
【法條內容】
第20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法條釋義】級別管轄中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范圍。
【考點說明】中院一審管轄的案件范圍。
【相關法條】《解釋》第4條、第5條
《解釋》第4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解釋》第5條: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重點法條之三:法典第19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范圍】
【法條內容】
第19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法條釋義】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范圍
【考點說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范圍
【相關法條】《解釋》第3條
《解釋》第3條: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在港、澳、臺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臺的單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
重點法條之四:第23條 級別管轄的變通與移送管轄。
【法條內容】
第23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法條釋義】級別管轄的變通,把握變通原則。
【考點說明】移送管轄的原則。
【相關法條】《解釋》第16條(關于請求移送的程序)
《解釋》第16條:基層人民法院對于認為案情重大,復雜或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應當經合議庭報請院長后,在案件審理期限屆滿15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申請10內作出決定。
中級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該基層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基層人民法院接到上級法院同意移送決定書后,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并將起訴材料退回同級人民檢察院。
重點法條之四:第24條【地域管轄】
【法條內容】
第24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條釋義】地域管轄的原則:犯罪地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為輔。
【考點說明】地域管轄的原則、對犯罪地的理解。
【相關法條】
《解釋》第2條: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
《法典》第25條: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重點法條之五:第26條【指定管轄】
【法條內容】
第26條: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法條釋義】指定管轄的案件范圍兩大類:管轄不明;不宜審判。
【考點說明】指定管轄的案件范圍、指定管轄應遵循的程序(公訴和自訴案件程序不同)、享有指定管轄權的主體(共同上級法院)。
【相關法條】:
《解釋》第19條:“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關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決定書后,不再行使管轄權。對于公訴案件,應當書面通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并將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對于自訴案件,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重點法條之六:第27條,專門管轄
【法條內容】
第27條: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1. 知識點: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范圍。
2. 考點:軍事法院管轄的案件范圍。
3. 相關法條。
《解釋》第20條、第21條。
《解釋》第二十條 現役軍人(含軍內在編職工,下同)和非軍人共同犯罪的,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專門法院管轄;涉及國家軍事秘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
《解釋》第二十一條 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軍事法院以外的其他專門法院管轄:
(一)非軍人、隨軍家屬在部隊營區內犯罪的;
(二)軍人在辦理退役手續后犯罪的;
(三)現役軍人入伍前犯罪的(需與服役期內犯罪一并審判的除外);
(四)退役軍人在服役期內犯罪的(犯軍人違反職責罪的除外)。
重點法條之七:幾種特殊情況的管轄(2008年大綱單獨增加該節內容)
【法條內容】
1、《解釋》第14條:“發現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犯罪沒有受到審判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脫逃期間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獲并發現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被緝捕押解回監獄后發現的, 由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轄。 2、《解釋》第7條規定: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前款規定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獲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 《解釋》第8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船舶內的犯罪,由犯罪發生后該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解釋》第9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航空器內的犯罪,由犯罪發生后該航空器在中國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解釋》第10條規定:在國際列車上的犯罪,按照我國與相關國家簽定的有關管轄協定確定管轄。沒有協定的,由犯罪發生后該列車最初停靠的中國車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6、《解釋》第11條規定:中國公民在駐外的中國使領館內的犯罪,由該公民主管單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7、《解釋》第12條規定: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犯罪,由該公民離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8、《解釋》第13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受處罰的,由該外國人入境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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