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6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89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90條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考點] 法院調解的原則、法院調解適用的范圍、法院調解的程序、調解協議的生效
[相關法條] 《人民法院民事調解規定》第1-4條,第7-13條
解析:法院調解是司法考試中高頻考點,考生必須掌握以下內容:
(一)法院調解的原則:自愿和合法
(二)法院調解的適用范圍
1.法院調解適用的程序和具體階段。根據《人民法院調解規定》第1條,民法院對受理的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辯期滿后裁判作出前進行調解。在征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
2.不適用調解的案件:根據《人民法院調解規定》第2條,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三)調解的程序
1.《人民法院民事調解規定》第3條,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或者與案件有一定聯系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和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驗、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并有利于促成調解的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
2.《人民法院民事調解規定》第7條,當事我那個人申請不公開進行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調解時當事人各方應當同時在場,根據需要也可以對當事人分別作調解工作。
3.《人民法院民事調解規定》第8條,當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調解方案,主持調解的人員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協商時參考。
(四)調解協議的內容
1.《人民法院民事調解規定》第9條,調解協議內容超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2、《人民法院民事調解規定》第10條,人民法院對于調解協議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予準許。調解協議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裁判的條款,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3、《人民法院民事調解規定》第11條,調解協議約定一方提供擔保或者案外人同意為當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案外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調解書應當列明擔保人,并將調解書送交擔保人。擔保人不簽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生效。當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擔保符合擔保法規定的條件時生效。
4、《人民法院民事調解規定》第12條,調解協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1)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3)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五)調解書的生效
1.制作調解書:調解書雙方簽收后生效。根據《民訴意見》第96條,調解書不能當庭送達雙方當事人的,應以后收到調解書的當事人簽收的日期為調解書生效日期。
2.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注意]并不是所有案件均可以不制作調解書生效,只有法律規定的案件才可以不制作調解書生效,包括:
(1)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2)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3)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根據《人民法院民事調解規定》第13條,對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制作調解書,一方拒收的,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
第9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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