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2、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3、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5、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其他地域管轄見《民事訴訟法》第28-34條。
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8、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9、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10、定部門及其指定的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11、民事訴訟中,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12、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13、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
14、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15、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16、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17、人民法院接受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18、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19、民事訴訟中,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
20、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
21、采取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
2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23、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24、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25、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26、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27、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28、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29、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30、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31、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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