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原則是民事訴訟的核心,當事人基于處分原則在民事訴訟中享有廣泛的實體權利與訴訟權利的處分權,但是,由于我國并未實行當事人完全自由處分的制度。因此,當事人行使其處分權與法院行使審判權對當事人處分其權利的行為予以監督的合理結合就成為一條貫穿民事訴訟始終的主線,大家理解這條主線對全面理解和掌握民事訴訟中的具體制度極其關鍵。
我們可以從一個簡單的民事案件的訴訟過程來看當事人處分權與法院審判權相結合這一訴訟主線。如甲機械公司與乙加工公司簽訂一份機械設備購銷合同,因甲機械公司供應的機械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致使乙加工公司遭受原材料損失10萬元,雙方就該損失賠償問題發生爭議。此時,當事人可以基于其處分權而引起并推動訴訟程序的進行,具體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是否起訴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乙加工公司自行決定。當然,乙公司的起訴行為需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起訴條件的規定,否則,人民法院將行使審判權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訴訟程序開始后,原告乙加工公司如何提出訴訟請求、是否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以及被告甲機械公司是否承認或者反駁原告乙加工公司提出的訴訟請求以及是否提出反訴,由當事人自行決定。當然,雙方當事人行使上述權利需在法定期間內并且征得人民法院的許可。
第三,對該爭議案件是否進行調解,是否以調解的方式予以解決由雙方當事人決定。當然,雙方經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需經法院審查是否合法。
第四,對于調解不成或者沒有經過調解的爭議案件,一審法院經過審理作出判決后,是否上訴引起二審程序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第五,法院依法作出的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認為該生效法律文書確有錯誤,則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此外,還可以向檢察院、人大等機構申訴。
第六,假如法院判決責令甲機械公司賠償給乙加工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10萬元,該法律文書生效后,如果甲機械公司拒絕支付,是否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第七,在執行程序中,究竟是由人民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實現乙加工公司的實體權利,還是雙方當事人通過執行和解行為實現乙公司的實體權利,可以由當事人再行處分。當然,雙方當事人所達成的和解協議需經法院的認可。
[特別提示]基于上述當事人處分權與法院審判權相結合這一主線,我們即可將民事訴訟法中的重要的內容聯系成一個完整的知識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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