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的概念與特征
(一)當事人的界定
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是指因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并受法院裁判約束的人。
當事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第二,發生民事權利義務爭議,這里所指的民事權利義務爭議,既可以是基于當事人自己的實體利益而發生的民事權利義務爭議,如基于自己的財產權利被侵犯而發生民事權利義務爭議;也可以基于受當事人管理與支配的民事利益而發生的民事權利義務爭議,如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的張某的財產代管人其哥哥雖然不是所代管的張某房屋的所有人,但是可能因其代管的房屋而發生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第三,受生效裁判的約束。需說明的是,如果基于自己的實體利益發生爭議而成為訴訟當事人的是實體當事人;如果基于管理、支配他人的實體利益的發生爭議而成為訴訟當事人的,則非實體權利義務主體成為當事人。
(二)非實體權利義務主體成為當事人的情形
5-1 2003年3月,張某向陳某借款5萬元做服裝生意。2003年6月,張某去深圳進貨后下落不明,張某的哥哥管理張某的財產。2004年8月,陳某決定就張某借款未還一事向法院起訴,陳某能否以張某的哥哥為被告提起訴訟?
[知識點]非實體權利義務主體成為當事人的情形
本案中陳某只能以下落不明人張某本人為被告起訴,而不能以張某的哥哥為被告提起訴訟,因為張某并未被法院判決宣告失蹤。
實體當事人,即實體權利義務主體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也就是說,實體當事人同時也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其訴權基礎是民事權利義務,因該民事法律關系發生爭議而作為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而非實體權利義務主體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其訴權基礎是法律規定,為了維護依法受其管理或者支配的民事利益而作為程序意義上的民事訴訟當事人,以便利于訴訟的進行和爭議的解決。
在我國,非實體權利義務主體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情形主要包括:
1.其他組織。其他組織的具體范圍可以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第40條的規定。
2.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這里需要注意的是,這些失蹤人一定是經過法定程序宣告失蹤的人,如果該公民僅僅只是一個處于自然失蹤狀態的下落不明人,那么其財產代管人沒有訴權,不能成為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對此,《民通意見》第32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蹤人所欠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代管人列為被告。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向失蹤人的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的,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3.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
4.為保護死者名譽權、著作權等而提起訴訟的死者的近親屬。
5.清算組織。根據《民通意見》第60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涉及終止的企業法人債權債務的民事訴訟,清算組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如果企業法人被裁定宣告破產,民事訴訟當事人則是破產管理人。
[特別提示]注意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與下落不明人的財產管理人之間的區別,前者可以作為非實體當事人參加訴訟,而后者不能,只能由下落不明人本人作為當事人。
二、民事訴訟權利能力與民事訴訟行為能力
(一)民事訴訟權利能力
民事訴訟權利能力是能夠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的資格。對于自然人而言,其民事訴訟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對于法人而言,始于依法成立,終于法人終止,如法人合并、分立等。
民事訴訟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有密切的聯系。在一般情況下,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必然有民事訴訟權利能力,也就是說,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的人,在民事活動過程中發生爭議,自然就可以成為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如有生命的自然人、依法成立的法人等。在特殊情況下,沒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卻可能依法享有獨立的訴訟權利能力,也就是說,這些人雖然不能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因其管理或者支配的民事利益發生爭議時卻可以作為獨立的民事訴訟主體,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因此,在民事訴訟中,存在實體當事人與程序當事人的區別。
此外,還需注意相關實體法對當事人的一些特殊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當事人資格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8條的規定,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2.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當事人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7條的規定,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第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第二,以未達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第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該解釋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3.撤銷婚姻案件的當事人問題。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10條第2款的規定:“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的當事人本人。”該解釋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二)民事訴訟行為能力
民事訴訟行為能力是當事人親自進行訴訟活動,以自己的行為行使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的能力。
民事訴訟行為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有密切的聯系——即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無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的人。
在掌握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能力與訴訟行為能力時,一定要注意,民事訴訟權利能力是取得當事人資格的條件,而不是民事行為能力,因此,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患者這樣的無民事訴訟行為能力人照樣可以獨立成為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
5-2 在放學回家路過一個工地時,8歲的王輝為了走快一點,推了7歲的姚鵑,致使姚鵑摔到,頭碰在路邊的一塊石頭上,經醫院診斷姚鵑為輕度腦震蕩。就姚鵑的醫療費及營養費問題,姚鵑的父親與王輝的父親發生了爭執。如果需要起訴,如何確定本案所涉及人員的訴訟地位?
[知識點]當事人的確定
本案中7歲姚鵑為原告,8歲的王輝是被告,其各自的父母應當作為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當事人適格
(一)當事人適格的含義
當事人適格,又稱為正當當事人,是指對于具體的訴訟,有作為本案當事人起訴或應訴的資格。
當事人適格與訴訟權利能力不同。訴訟權利能力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它與具體的訴訟無關,而僅取決于有無民事權利能力。通常認為,只要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就有訴訟權利能力。而當事人適格則是針對具體的訴訟,我們只能說針對某一個案件,考慮當事人是否適格,即基于特定的訴訟標的當事人是否有權利起訴或者應訴。
(二)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準
當事人適格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我們可以設想如果參加法庭審判的當事人不適格,即參加法庭審判的當事人不是與發生的民事糾紛有關聯的主體,而又要讓這所謂的當事人去承受法院裁判的約束,那該是多么的不合情理。我們應該注意,當事人適格和公正裁判分別解決的是兩個不同的問題。當事人適格的意義在于讓參加訴訟的當事人,都是基于實體權益或者法律規定有資格作為當事人的人。而公正裁判的意義在于合法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讓發生糾紛的并與該糾紛有實質聯系的當事人息訟服判。可見,當事人適格理論和最后公正的裁判分兩步保證了最后民事糾紛的順利解決。
確認當事人適格的標準有以下三個:
1.是否為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該當事人就是適格的。這是最為常用的一種標準,只要某人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并且以該民事法律關系為訴訟標的進行訴訟,則他就是適格的當事人。
2.是否是根據他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規定,依法對他人的民事權利享有管理權的人。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該當事人就是適格的。例如破產程序中的破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等。這些人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但是基于對他人財產的管理關系,這些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或應訴。
3.是否是在確認之訴中,對訴訟標的有確認利益的人。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該當事人就是適格的。值得注意的是,在確認之訴中,對適格當事人的判斷,不是看該當事人是不是該爭議法律關系的主體,而是看該當事人對該爭議的法律關系的解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例如在消極的確認之訴中,原告要求法院確認他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此時要求原告是發生爭議的法律關系的主體,顯然是與訴訟的目的相違背的。
四、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與訴訟義務
(一)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分為兩類:一類是一般訴訟權利,即僅產生程序作用的訴訟權利,包括提起訴訟的權利與反駁訴訟的權利,委托代理人的權利,申請回避的權利,收集和提供證據的權利,進行陳述、質證和辯論的權利,申請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權利,提起上訴的權利,申請再審的權利,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權利;另一類是特殊訴訟權利,即該訴訟權利的行使會影響當事人的實體性利益,包括選擇調解權利,自行和解的權利,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承認對方訴訟請求的權利,提出反訴的權利。
(二)當事人的訴訟義務
當事人應當履行的訴訟義務主要有:(1)依法行使訴訟權利;(2)遵守訴訟秩序;(3)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
五、當事人的變更
當事人的變更,是指在民事訴訟進行過程中,由于特殊原因的出現,一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與義務轉移給案外人,由案外人承受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作為當事人繼續進行訴訟。
當事人的變更包括法定的當事人變更和任意的當事人變更。
(一) 法定的當事人變更
法定的當事人變更,即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因法定情況的出現而發生的當事人變更。
1.自然人的法定變更
5-3 甲和乙之間的借款糾紛案件,甲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乙償還借其的1萬元錢。在訴訟進行中,甲因車禍死亡。本案訴訟應如何進行?
5-4 甲與其母親之間的贍養費糾紛案件,甲的母親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甲每月向其支付贍養費500元錢。訴訟進行過程中,甲因車禍死亡。本案訴訟應如何進行?
[知識點]當事人的法定變更
上述例5-3的訴訟發生當事人的法定變更,即法院應裁定中止訴訟,甲的合法繼承人參加訴訟后,訴訟程序恢復。
而上述例5-4的訴訟則不發生當事人的法定變更,因此,法院應裁定終結訴訟。
通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民事訴訟中,可能發生當事人法定變更的情況是自然人的死亡,但是,仍然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包括兩種情形:
(1)基于債而產生的債權債務案件,由死者的合法繼承人作為當事人繼續進行訴訟。
(2)基于身份關系而產生的案件,則不能發生當事人的法定變更,訴訟應當終結。因為基于身份關系而產生的糾紛,隨著自然人的死亡,身份關系的自然消滅必然導致基于身份關系而產生糾紛的消滅。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變更
5-5 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間的加工合同糾紛一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加工費20萬元。在本案訴訟中,如果乙公司發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此時,訴訟程序應如何進行?
[知識點]當事人的法定變更
此時,訴訟程序應中止,由乙公司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作為當事人,訴訟繼續進行。
通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人的終止是引起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定變更的原因,具體分述如下:
(1)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分兩種情況,一是新設式分立,即原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為兩個獨立的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是存續式分立,即原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繼續存在,其中一部分分立出來成為獨立的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此時,應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共同訴訟人接替原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繼續進行訴訟。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并:分兩種情況,一是新設式合并,即原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另一個獨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并為一個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兩者均不復存在。二是存續式合并,即原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仍然存在,但吞并了一個獨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此時由合并后的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接替原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繼續進行訴訟。
(3)法人破產:法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即由破產管理人接替原法人繼續進行訴訟。
(4)法人撤銷:在法人被撤銷的情況下,如果有清算組,則由清算組接替繼續進行訴訟;如果沒有清算組,則由決定撤銷的機構接替繼續進行訴訟。
(二)任意的當事人變更
任意的當事人變更即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因原當事人不適格而根據當事人意志發生的當事人變更。
[重點法條提示]《民訴意見》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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