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適格 ☆☆☆☆☆☆☆☆
(一)概念
當事人適格,又稱為正當當事人,是指對于具體的訴訟,有作為本案當事人起訴或應訴的資格。
(二)判斷標準
應當以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即本案的訴訟標的)的主體作為判斷標準。因此,只要是民事法律關系或民事權利的主體以該民事法律關系或者民事權利作為訴訟標的進行訴訟,就是適格的當事人。
但是,在某些例外情況下,費民事法律關系或者民事權利的主體,也可以作為適格的當事人。例外情況包括:
(1)失蹤人(非下落不明人)的財產代管人;
(2)為保護死者名譽權、著作權而提起訴訟的死者的近親屬;
(3)清算組織、破產管理人;
(4)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
(5)在確認之訴中,對訴訟標的有確認利益的人。
【注意】當事人適格與訴訟權利能力不同。訴訟權利能力是一個抽象的訴訟當事人資格的概念,與具體訴訟無關。而當事人適格是針對具體的訴訟,是一種具體的訴訟當事人資格。
(三)真題示例
【真題】某大學4講師生聯名起訴甲公司污染某條大河,請求判決甲公司出資治理該河流的污染。起訴者除列了4講師生外,還列了該河流中的某著名島嶼作為原告,法院沒有受理。對此下列哪些說法符合法律規定?( )(2006年卷三第88題)
A.只有自然人和法人能夠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
B.本案當事人不適格
C.本案屬于侵權訴訟,被污染河段流經地區的法院均有管轄權
D.本案起訴屬于公益訴訟,現行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
答案:BCD
解析:《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所以A項是錯誤的。由于現行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公益訴訟,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本題中的4講師生并不是大河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因此不屬于適格的當事人,而河流中的島嶼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所以B、D兩項的說法是正確的。本案從性質上來講屬于環境污染侵權訴訟,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被污染河段流經地區的法院均有管轄權,因此C項是正確的。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選項是BCD。
【真題】關于當事人適格的表述,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2008年卷三第44題)
A.當事人訴訟權利能力是作為抽象的訴訟當事人的資格,它與具體的訴訟沒有直接的聯系;當事人適格是作為具體的訴訟當事人資格,是針對具體的訴訟而言的
B.一般來講,應當以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作為判斷當事人適格標準,但在某些例外情況下,非民事法律關系或民事權利主體,也可以作為適格當事人
C.清算組織、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是適格的當事人,原因在于根據權利主體意思或法律規定對他人的民事法律關系享有管理權
D.檢察院就生效民事判決提起抗訴,抗訴的檢察院是適格的當事人
答案: D
解析: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其中不包括檢察院等國家機關,因此本題錯誤的是D,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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