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長期的分析與思考,經驗和直覺都告訴我,要想有效掌握現行有關民事訴訟法律的眾多規定,不適宜采取逐個法律文件、逐條記憶的方法,而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 、立足于民事訴訟法,結合司法解釋
考生在掌握有關民事訴訟的法律規定時,應了解民事訴訟法與司法解釋的關系,其中,民事訴訟法是基本法,而司法解釋只是根據司法實踐的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對民事訴訟法中未規定的內容或者規定過于籠統、不易操作的內容進行的細化,因此,考生必須確立一種觀念,即立足于民事訴訟法,結合司法解釋中的相關規定,而不能將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看作各自獨立的法律文件。也就是說,考生應當先根據考試規律,特別是最近四、五年的考試真題試卷,將民事訴訟法中經常考查以及偶爾考查的內容按照民事訴訟中的具體程序制度確定出來,然后再將各個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該內容的規定與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內容結合在一起,形成關于該具體程序制度的完整的法律條文的內容。這樣,不僅可以使考生集中而系統地掌握關于某一具體訴訟程序制度的全部法律規定,不會使關于該具體程序制度的相關規定被肢解,而且還可以使考生在綜合掌握及分析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理解該具體程序制度的內涵,以便于在理解的前提下融會貫通掌握民事訴訟法中的重要制度。
2 、應采取理解記憶的方法
在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眾多具體制度中,因具體制度的不同,法律的具體規定方法也有所不同,因此,考生應針對具體制度規定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去理解掌握法律規定。具體有兩種主要情況:
(1 )既在民事訴訟法中作出了具體規定,同時又在相關司法解釋中作出了更加詳細的補充性規定。
(2 )僅在民事訴訟法中對某一具體程序問題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并沒有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補充。
這種情況考生掌握起來相對容易一些,只要能夠理解該法律條文規定,并掌握條文中的核心內容即可。例如關于人民法院應適用何種程序審理再審案件的問題,僅在《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即“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雖然該條文較長,但經過分析不難發現,該法律條文的核心實際上是,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依照原審程序進行審理。即再審案件為一審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再審應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再審案件為二審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再審應適用第二審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無論提審一審案件還是提審二審案件,均應當適用第二審程序。這樣就較為容易記住了。
(3 )對某一具體程序問題,民事訴訟法并未直接作出規定,而只是在若干意見中作出了相關的規定。
這種情況同上一種情況相似,只要考生分析理解該法律條文即可。例如第二審程序中,在關于提起上訴的條件中涉及到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確定問題,其中比較復雜的是必要共同訴訟人的上訴問題。對于該具體程序問題,《民事訴訟法》并沒有作出相關的具體規定,而只是在《民訴意見》第177 條作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即必要共同訴訟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訴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第一,該上訴是對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其他共同訴訟人利益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第二,該上訴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第三,該上訴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的,未提出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為被上訴人。該條文不僅內容較多,而且條文語言較為繞口,因此,許多考生感覺難以記憶,但如果對該條文內容進行分析,即可以發現其核心內容完全可以概括成為一句話,即有權上訴并提出上訴的人作為上訴人,上訴人對與其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的人作為被上訴人,其他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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