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中考點眾多,很多內容都需要記憶,但這一科的重點相對集中,所以小編特地為您整理了刑事訴訟法重點考點,希望對大家的復習可以有所幫助。
《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這就是第二審程序的全面審查原則,其具體要求如下:
1.既要對第一審裁判認定的事實是否正確進行審查,又要對其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進行審查。
2.既要對上訴或抗訴的部分進行審查,又要對未上訴或抗訴的部分進行審查,即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
3.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4. 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訴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仍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告無罪;審查后認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布終止審理。對其他同案被告人仍應當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5. 審理附帶民事訴訟的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如果第一審判決的刑事部分并無不當,第二審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作出處理。如果第一審判決附帶民事部分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以刑事附帶民事裁定維持原判,駁回上訴、抗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上訴、抗訴案件,如果發現刑事和附帶民事部分均有錯誤需依法改判的,應當一并改判。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刑事部分提出上訴、抗訴,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發現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確有錯誤,應當對民事部分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抗訴,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發現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確有錯誤,應當對刑事部分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并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與刑事部分一并審理。
6.既要審查實體問題,又要審查程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