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解讀】
一、證據的法定種類
(1)書證、物證
書證 | 以其所記載的內容或思想證明案件待證事實 |
物證 | 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質量、性能等物理屬性證明案件待證事實 |
(2)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視聽資料 | 利用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反映的聲音、圖像及其他視聽信息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材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如照片、電影膠片、錄像帶、錄音帶等) |
電子數據 | 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
(3)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當事人陳述
證人證言 | 當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的人向法院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 |
鑒定意見 | 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對案件中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分析所作出的結論 |
當事人陳述 | 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
特別注意:
1.只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才不能作為證人。而證人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沒有直接關系,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證人。
2.證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使用回避制度。
二、證據的理論分類
(1)本證、反證
本證 | 提出該證據的當事人對該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
反證 | 提出該證據的當事人對該待證事實不負有舉證責任 |
注意 | 原告提出的不一定是本證,被告提出的不一定是反證。 |
(2)直接證據、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 | 能夠單獨、直接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 |
間接證據 | 不能單獨、直接證明待證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 |
注意 |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唯一區分標準是內容的完整性,而與來源、證明力大小無關 |
(3)原始證據、傳來證據
原始證據 | 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的證據 |
傳來證據 | 并非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而是通過復制、轉述后所獲得的證據 |
注意 | 原始證據可能是間接證據,傳來證據可能是直接證據,沒有對應關系。 |
【典型題解】
關于證據理論分類的表述,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傳來證據有可能是直接證據
B.訴訟中原告提出的證據都是本證,被告提出的證據都是反證
C.證人轉述他人所見的案件事實都屬于間接證據
D.一個客觀與合法的間接證據可以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參考解析:
選項A正確。如果是經過了中間環節碾轉得來,但是單獨可以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則該證據既是傳來證據也是直接證據。
選項B錯誤。本證與反證與當事人在訴訟中是原告還是被告沒有關系,而與證據是否承擔證明責任的人提出 有直接關系。
選項C錯誤。證人所轉述他人所見的案件事實都屬于傳來證據,傳來證據也可能是直接證據,而非都屬于間接證據。
選項D錯誤。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稱為間接證據,因此,無論什么樣的間接證據都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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