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犯罪構成要件
[問題] 合伙企業是否能構成單位犯罪?
[解答] 06筆記68頁
根據司法解釋,下列四種情況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而以個人犯罪或自然人犯罪論處:
無法人資格的獨資,合伙企業犯罪的;
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第一條 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可知成立單位犯罪的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對于獨自、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才能成立單位犯罪主體,因此,合伙企業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但不能由以上司法解釋得出“單位犯罪的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的結論。例如,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指出: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實施犯罪行為的處理。以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的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亦歸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所有的,應認定為單位犯罪。不能因為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沒有可供執行罰金的財產,就不將其認定為單位犯罪,而按照個人犯罪處理。
單位犯罪的特征:①單位特征——依法成立、擁有一定財產或者經能以自己的名義承擔責任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構成單位犯罪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性質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公司。司法實踐中,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也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②行為特征——與其經營、管理活動具有相關性的行為、并常常以單位名義實施;③主觀特征——體現單位意志與單位整體利益;④法律特征——法定性,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單位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