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貪污賄賂罪
[問題] 受委派在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單位財產的也可以成立貪污罪嗎?那么是否認為非國有單位的財產也是公共財產?
[解答] 根據刑法 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因此委派的人貪污的,當然構成貪污罪。
根據第九十一條 本法所稱公共財產,是指下列財產:
(一)國有財產;
(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三)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委派的人貪污,侵占刑法91條規定的財產,按照貪污罪論處。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貪污罪有以下特征:①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根據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②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才能構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自己利用職務范圍內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條件,而不是指與職權無關,只是因工作關系熟悉作案環境、容易接近作案目標等方便條件。③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④在主觀上具有貪污的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這是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主要區別之一。
1.國有財產。即國家所有的財產,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國有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的財產,以及國有公司、企業、國有事業單位在合資企業中的國家擁有的股份和資產。
2.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包括集體所有制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經濟組織中的財產,以及按照集體所有制進行管理的一些社會團體的財產。在經濟活動中,公民多人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屬于合伙人共有,不屬于集體所有的財產。
3.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這部分資產主要是指服務于學校、殘疾人康復中心、養老院以及希望工程等社會公益事業的財產。個人、組織或單位向社會公益事業以及向貧困地區或者特困的個人所捐贈、贊助的款物以及專門用于上述公益事業的各種基金,雖然從財產來源上可能是個人、私營企業以及集體的財產,但因為已經屬于并用于扶貧和社會公益事業,實際上已經成為公共財產。
4.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這部分財產雖然屬于私人所有,但交由國家機關、國有公司、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運輸,上述單位就有義務保護該財產,一旦發生丟失、損毀,負有賠償責任,所以刑法規定將這部分財產作為公共財產來對待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