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放火行為殺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放火罪論處,不并罰。放火罪致人重傷死亡屬于加重情節。
2.用放火。爆炸等方法破壞交通工具行為雖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質,但另有刑法規定的獨立罪名,不以爆炸罪論處。
3.行為人在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后有殺人等行為的數罪并罰。
4.以殺人等方法劫持航空器,其行為作為方法行為被劫持航空器罪吸收。如果在劫持航空器后濫殺無辜或強奸的則數罪并罰。
5.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主題可以是單位或自然人違規制造槍支罪的主題是單位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主體是自然人非法出借、出租槍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依法配備公務用槍或依法配置民用槍支的人員或單位。
6.交通肇事罪可以是作為或不作為。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則就不能成立本最,還必須放聲重大事故。主觀方面為過失,但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定行為可能是出于故意,如酒后駕車。共同犯罪要求行為人要有共同的故意,但這里有例外:共同肇事后逃逸的安共犯論。肇事后逃逸作為從重情節處罰,但若故意將被害人搬離現場隱匿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7.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5萬以上 參雜、參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8.生產銷售假藥罪:危險犯。要求足以危害人體健康,否則不能認定本最,但銷售金額5萬以上的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9.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5萬以上。個人或單位。直接故意。多次走私未經處理按累計偷逃應繳稅款額處理。武裝掩護從重,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本最與妨害公務罪并罰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牟取利益(是否合法,是否牟取到不影響成立)。
10、偽造貨幣罪:人民幣和外幣。一般主體。偽造貨幣出售或運輸的不并罰,按一個偽造貨幣罪從重處罰。偽造貨幣后持有、使用的按一個偽造貨幣罪處理。持有使用偽造貨幣單獨成立犯罪的必須是沒有證據證明是自己偽造的貨幣。
11、內幕交易、泄漏內幕信息罪:特殊主體即知情人員及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單位可以成為主體。故意。
12.洗錢罪:個人和單位。
13.集資詐騙罪:非法占有為目的,數額較大,個人和單位。
14.信用卡詐騙罪:非法占有為目的,數額較大。偽造的,使用作廢的,冒用他人的,惡意透支。一般主體,單位不能。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盜竊罪論。
15.保險詐騙罪:非法占有為目的,數額較大。個人和單位,具體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事故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以保險詐騙共犯論。故意殺人,放后等方法與保險詐騙罪并罰。
16.偷稅罪:情節嚴重:(1)10-30%,1-10萬 (2)兩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 (3)30%以上,10萬以上 .累計數額計算。特殊主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包括個人和單位。故意。
17.抗稅罪:個人,單位不構成。情節嚴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按轉化后犯罪定罪處罰,若過失不轉化。
18.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罪:個人和單位。故意。牟取非法利益。
19.假冒注冊商標罪:同一種,商品,注冊商標。情節嚴重。個人和單位。故意。
20.侵犯著作權罪:營利為目的。數額較大或其他嚴重情節。個人或單位。
21.侵犯商業秘密罪:造成重大損失。單位和個人。
22.合同詐騙罪:非法占有為目的,數額較大。個人和單位。
23.故意傷害罪:強奸、搶劫、拐賣婦女兒童等犯罪不轉化。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聚眾打砸搶、聚眾斗毆打轉化。
24.強奸罪:婚內強奸不算。 考試大收集整理
25.非法拘禁罪:轉化。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從重。
26.綁架罪:不轉化。所取債務為目的綁架他人不構成綁架罪,其債務不一定為合法債務。勒索財物的目的達到與否不影響成立。
27.拐賣婦女兒童罪:出賣為目的。不轉化。
29.誣告陷害罪: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指向特定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本最從重。
30.侮辱罪: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進行,針對特定人。情節嚴重。告訴才處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出外。
31.誹謗罪:捏造,散布,針對特定人。情節嚴重。告訴才處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出外。
32.刑訊逼供罪:特殊主體:司法工作人員。目的在于逼取口供。對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轉化。
33.報復陷害罪:對象: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特殊主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34.破壞選舉罪: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國家機關領導人。情節嚴重。
35.重婚罪:不以犯罪論:外流謀生,生活困難,受虐外逃,拐賣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