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象認識錯誤。
在故意犯罪過程中,行為人預想加害的對象與實際加害的對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質上是一致的情況。如甲預定殺害乙(人),因為把丙(人)誤認作乙,而殺害了丙。這就產生了預想加害的對象(乙)與實際加害的對象(丙)不一致的情況。
(1)這種情形被稱為“對象錯誤”或“具體事實錯誤”。又稱法律性質相同的對象之間的錯誤,或者“同類對象錯誤”。
(2)判斷對象之間的法律性質是否相同的依據:是否屬于同一法律條文(罪狀或犯罪構成)的犯罪對象。如甲欲殺乙(人),因為誤認而殺了丙(人),乙、丙都屬于故意殺人罪條文中的犯罪對象“有生命的自然人”。屬于同一條文的對象,因此,屬于法律性質相同的對象錯誤。
(3)評價(或歸責)要點“法定符合說”:通常行為人甲直接對丙的死亡結果承擔故意罪責。即直接認定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再簡單點說,甲殺死了丙如同沒有發(fā)生錯誤實際殺死了乙一樣定罪處罰。
(4){常見錯誤}對本案甲對乙故意殺人未遂;對丙過失致人死亡。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罰,即按照故意殺人未遂定罪處罰。
2.客體錯誤。
在故意犯罪過程中,行為人預想加害的對象與實際加害的對象不僅在事實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質上也不一致。例如,行為人甲看到一個黑影子,以為是仇人來了,一槍打過去了,也聽到撲通一下,像人中彈倒地的聲音。后來才知實際打死的是一頭牛,而不是仇人,也不是其他人。因為甲預想殺害的是“人”,實際打死的是“牛”,二者顯然不屬于同一法律條文的對象。人是故意殺人罪的對象,牛是財物,是有關財產犯罪條文的對象,屬于法律性質不同的對象。
(1)這種情形被稱為客體錯誤或抽象事實錯誤。原因是:既然對象的法律性質不同,因此,就不是簡單的對象錯誤,而是涉及社會關系(客體或法益)的錯誤。
(2)評價或歸責:①對預定實施的故意罪,成立故意犯罪未遂。如上例,甲成立殺害其仇人的犯罪(故意殺人罪)未遂。因為(認識錯誤)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未殺死任何人)。屬于對象不能犯未遂。②對因錯誤而實際實施的行為或加害的對象,排除故意,即不成立故意罪。如甲在盜竊提包(普通財物,故意犯普通盜竊罪)時,把提包連同裝在其中的槍支、彈藥一并竊取。僅負盜竊罪的故意罪責,不負盜竊槍支罪的罪責。類似的情況還有,行為人把根本不含毒品的物質誤認為毒品販賣,只能構成販毒罪未遂,不負(故意)詐騙罪的罪責。因為承擔故意罪責應當以行為人“明知”的范圍為限。同理:誤把尸體當活人殺害的;誤把男人當婦女強奸的:①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奸罪的未遂,屬于對象不能犯未遂;②對毀損尸體不承擔故意罪責;對客觀上強暴男人,因為法律上沒有規(guī)定為犯罪,不需考慮追究刑事責任問題。
(3)不同類對象錯誤但有重合部分的,按想象競合從一重范圍處罰,如以銷售假藥的故意實際銷售了劣藥,成立銷售劣藥既遂;但在未遂罪較重時,成立重罪未遂,如甲欲殺乙致丙輕傷,成立故意殺人未遂。
(4)不適用(法定符合說)歸責的情況:甲投毒殺害妻子,造成妻子死亡的同時還造成其兒子死亡的結果。因為發(fā)生了甲預期犯罪結果(妻子死亡),甲對妻子死亡的故意已經實現并承擔責任,所以又造成額外結果的(兒子死亡),不屬于錯誤論問題。屬于一行為(投毒殺妻)造成二死亡結果的情況(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以故意殺人罪既遂定罪處罰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