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的大綱規定了考試的知識點,在復習過程中一定要挈合大綱,按照大綱要求,逐條通過,逐點過關,把大綱的知識點吃透,記牢。
按照大綱的要求來復習知識點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為大綱是教學和考試的指揮棒,司法考試不管題型怎么變,但萬變不離其宗,大綱始終是制約試卷出題者的“緊箍咒”。所以,我們在司法考試復習中,按照大綱來統領知識點,能夠快速、全面地理解刑法知識體系,構建基礎。
在大綱的基礎上,我們要仔細研習近幾年的真題,以掌握司法考試的考試風格,了解司法考試的考試重點。
從大綱每年的出版時間(每年的4月中下旬)來看,它對考生的復習無指導意義。應該說從歷年司考的復習規律來看,大部分備戰司考的考生,尤其是非法學出身的朋友,應當在當年的3月初就開始看書了,不管基礎好壞,及早熱身和準備都會大有裨益。如果規行距步,老老實實地等到大綱出來后才按圖索驥地開始復習,在時間分配上就喪失了戰略意義上的先機,損失了3月到4月這寶貴的準備期。
由于大綱本身文字很少,我們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就閱讀完畢從而迅速把握其變化。因此,大綱的變化,就是它有價值的部分,而每年大綱的變化也就成了當年的熱點問題。
那么就大綱的變化問題,我的觀點是細心總結,有所取舍、取其精華。
1、凡是大綱的變化,我們都要留意,留意的意思就是要停下來看看,思索一下,然后要注意區別不同的變化而采不同的方法。
2、并非所有的變化,都是重要的。我們要把握的是有價值的變化。因為主編老師的更替,大綱中有的地方在文法、表述方式上會有細微的變化,而其表達的觀點并無不同,這樣的變化就是沒有價值的。相應地有價值的變化是考點的變化。前面已經說過,司考中90%的考點都和法條有關,另外10%則是一些理論知識。對有價值的這部分變化,我建議:法條部分,把握法條的變化,法條的變化中又重點把握具有可考性的法條的變化。所謂有可考性的法條,就是那些重要的、特殊的、例外的法條,集中在當年的新增法條之中,但當年新增法條并非完全是有可考性的,這需要細心甄別;理論部分,重點把握輔導用書中相關內容的變動,尤其是與往年觀點迥異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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