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65條第1款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這就是關于一般累犯的規定。
據此,一般累犯的成立條件是:
1.前罪與后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這是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如果前罪與后罪都是過失犯罪,或者前后兩罪中有一個是過失犯罪均不構成累犯。
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與后罪應當判處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這是構成累犯的刑度條件。如果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當判處的刑罰均低于有期徒刑,或者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當判處的刑罰其中有一個低于有期徒刑,均不構成累犯。
3.后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內,這是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由于累犯的成立以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內再犯罪為條件,故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的,被判處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的,以及被判處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滿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滿5年以內又犯新罪的,構成累犯,因為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5年以內”的期限,應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此外,刑罰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附加刑是否執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