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刑可分為絕對確定的法定刑、絕對不確定的法定刑和相對確定的法定刑三種類型。我國刑法采用的是相對確定的法定刑,但是也有少數絕對確定的法定刑。
現行刑法典中絕對確定的法定刑有以下幾處:
(1)239條:犯綁架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121條:劫持航空器,致使航空器嚴重損壞或者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處死刑。
(3)拐買婦女、兒童罪,屬于八種法定加重構成情形而且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240條)
(4)暴動越獄罪、聚眾持械劫獄罪的首要分子或者積極參加者、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317條第2款)
(5)貪污罪、受賄罪,個人貪污、受賄數額達10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385條)
注意,上述五種立法情形中,前兩種應當說是更重要一些,因為此時的死刑是絕對確定的、是硬性的(當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而后三種情形中,死刑的選擇尚有一定的彈性,因為情節是否屬于特別嚴重尚需要主觀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