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的假釋:考驗期滿,視為原判刑罰執行完畢
失敗的假釋:嚴重違規 應當撤銷假釋,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犯新罪、發現漏罪,實行數罪 并罰。
例:甲因故意殺人被判無期徒刑,執行十幾年后適用假釋,假釋開始時間為:92年8月1日。2002年8月1日,朋友祝賀其即將獲得新生。而后,甲酒后駕車,撞死一人。甲的行為如何處理?撤銷假釋,實行數罪并罰,最終執行無期徒刑。
注意:假釋、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無論何時發現,只要新罪沒有過追訴時效,撤銷緩刑,假釋。當然,假釋期滿后發現的,還構成累犯。
“考驗期滿之日”仍屬在考驗期內,以當日24時為準;同理,"刑滿釋放之日",仍屬刑罰執行期間,以釋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