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論執法為民,服務大局的法制理念(行政法和法理結合)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由“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這五個方面構成的一個完整的思想體系。因此,我們理解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不僅要掌握它的內容,既缺一不可的五個要件;而且要了解它的邏輯建構,即每個要件在整體中發揮的特殊作用及五個要件共同組成的邏輯鏈條。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更加深刻地把握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實質,從而更好地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一、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方略項:依法治國
依法治國是我們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它回答法治建設在整個社會生活中處于什么地位。
法律在國家出現的遙遠古代就已經產生,但法治社會在資產階級革命以后才建立。在封建社會中,皇帝、國王或教皇是“替天行道”者,是“天意”或“神意”的人間代表,因而具有無上的權力,而法律不過是他們手中的工具,處于權力的從屬地位。這樣的社會是“人治社會”而不是“法治社會”。資產階級革命是從反對封建特權的基點上出發的。所以資產階級提了“天賦人權”的觀念,實質上是取消了“天意”的人間代表,把人生而具有的自然權利歸還給了民眾。這樣的“天賦人權”只有通過“社會契約”,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來實現,所以法權取代了王權,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這就是“法治社會”本質的特征。
新中國建立以后,由于對“法治”的地位問題缺乏正確的認識和法律制度建設本身的滯后性,權大于法的狀況長期存在,至今尚沒有徹底改變。黨的十五大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立為治國基本方略;九屆人大二次會議又把這方略寫進了憲法。把依法治國提升到基本方略的地位,實質是否定法律以外的所有特權,要求任何個人、組織和政黨都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活動,從而確立了法律無可挑戰的尊嚴。按依法治國這一基本方略,政治、經濟、文化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將納入法治化軌道,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社會治理機制,最終建設法治社會。
依法治國之所以成為治國的基本方略,是因為法治具有三個方面的基本作用:其一,法治是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基本形式,人民的意志只有上升為法律的形式才能得到真正的實現;其二,法治是實現科學發展的有效手段,只有把人們對社會發展規律性的科學認識上升為法律,才能把科學發展觀落到實處;其三,法治是實現社會和諧的基本保障,社會利益差別和利益矛盾將長期存在,要使矛盾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并采取適當的方法解決,必須依靠法律進行調整。
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本質項:執法為民
執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要確立一切權利屬于人民、來自人民的理念,把實現、維護和發展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體現了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宗旨和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
(一)社會主義法治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民”在不同的歷史階段和歷史時期有著不同的含義。在奴隸社會,民就是指奴隸,是一個于“人”相對的概念;在封建社會,民是指被統治對象,是于“官”相對的概念;在新中國成以后到改革開放以前,“人民”是指一種階級劃分,是一個與“敵人”相對的概念;當前講的“執法為民”中的“民”,是指公民,是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概念。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但在現實中不可能絕對地平等,必然存在著社會群體之間的利益差別和量化對比。因此,法治建設過程中仍然經常面對少數社會成員與多數社會成員的利益矛盾。執法為民,就是在這種利益矛盾雙方做出了一種選擇,即在平等保障全體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著重維護社會大多數成員的利益。
(二)社會主義法治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法制建設過程中面對著國家利益與公民利益的關系問題。在多數情況下國家利益于公民的利益是一致的,但也存在國家利益與公民利益相矛盾的若干情況。執法為民就是在努力兼顧國家與公民雙方利益的前提下,堅持向公民利益傾斜的原則。
(三)社會主義法治要求執法者必須踐行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執法者的社會身份具有雙重性,他們一方面是執法者,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另一方面他們本身也是公民,必然具有個人的利益追求。執法者在執法活動中經常面對自身利益與人民利益的矛盾關系,只有正確處理這種矛盾,堅持克己奉公,才能公正執法;否則,就會發生權力濫用和以權謀私。執法為民就是要求我們的執法者把人民的利益作為執法行為的唯一目的,不利用手中的權力謀取個人利益。
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價值項:公平正義
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價值追求,是一切法律制度和執法活動產生的前提,沒有對公平正義的需求就沒有法治社會的存在和發展。
法,在中國古老的象形文字中代表一種能體現公平正義的神獸。“法”在古漢語中與“常”、“理”通用,指“道理”、“常理”、“天理”;另一方面又在典章制度意義上使用,與“律”、“法律”、“法制”通解。拉丁文中“法”兼指“權利”、“正義”、“公平”,歐洲大陸國家的語言中也具有相同的用法,而“法律”則以另一類詞來表示。這表示“法”就是公平正義,而“法律”是公平正義的實現形式。
從現實的歷史過程來講,社會產生了人們之間的利益矛盾也就同時產生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因此才需要有法。法的存在必須以“暴力”來維護,然而絕對的暴力卻不需要“法”。因此,維護公平正義是法治的唯一目的。雖然在社會歷史發展的各個階段上,由于人們、特別是統治階級對公平正義的理解不同,公平正義的實現程度也不相同,但法律做為實現公平正義的手段這一本質從未改變。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為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提供了政治保障和物質基礎。但是社會主義社會不可能消除人們之間的利益矛盾,特別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進入一個矛盾凸顯期,社會生活中不能維護公平、彰顯正義的現象大量存在,廣大人民群眾對社會公平正義的現實要求不斷增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目的,就是努力維護公平正義,適應廣大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現實要求和強烈愿望,實現社會和諧。
四、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使命項:服務大局
服務大局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對法治建設與社會發展的現實過程的關系作出的定位。馬克思主義認為,法律制度屬于社會的上層建筑,是為經濟基礎服務的。法治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實現目的的手段。法治的目的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發展。因此,法治建設必須為大局服務,為法治而法治的想法不具有現實意義,也是根本行不通的。在執法實踐中擺正法治建設與大局的關系十分重要,要深入理解立法宗旨、準確把握法律政策、正確適用法律規范、科學選擇工作重點,都必須把執法工作放在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背景下,堅持服務大局的原則,才能得到很好地解決,從而實現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發揮檢察工作服務大局的作用。
五、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保證項:黨的領導
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要保障法治建設的順利和有成效地發展,需要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但其中黨的領導是具有決定作用的關鍵。
民主、法治和政黨,可以稱為現代政治文明的三大支柱。專制被取締之后,必然代之以民主,民主的實現形式是法治。但是不可能每個公民都直接參加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因此需要有一種力量來代表民意。而這種力量不可能是某個人,因為那樣將回復到專制。所以代表民意的作用只能由一個由若干職業政治家組成的政黨來實現。當今世界上的法治國家無一例外都是由政黨領導的,政黨在法治的建立和運行中發揮著制定和提出法律議案、推動法律貫徹實施、監督執法機構的執法行為的作用。這樣就形成了民眾選擇政黨、政黨領導制定法案、民眾選擇法律和監督政黨這樣個政治運行機制。
中國共產黨是全國人民的領導核心,是我國的執政黨,這是歷史和人民的選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關鍵在黨,只有把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才能推動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不斷前進。
黨的領導對于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關鍵作用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黨的領導保證法治建設的政治方向。黨是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忠實代表,黨領導人民制定和實施法律,保證法律制度能夠反映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保證法律制度的社會主義性質。二是黨的領導保證政法隊伍執法為民的政治本色。黨通過正確的思想理論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領導政法隊伍,同時也領導人民群眾對政法隊伍行使監督權利,不斷提高政法隊伍的政治素質和執法能力。三是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核心力量。只有依靠黨的領導,才能團結和動員全國人民投身法治社會建設,排除各種干擾,懲治和預防司法腐敗,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和諧社會。
這五個方面從不同側面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并且按照其內在的邏輯構成了一個思想體系,揭示了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系統地回答了什么是社會主義法治社會、怎樣建成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問題。檢察機關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就是要以實現公平正義為主題,以依法治國為中心,以執法為民為宗旨,以服務大局為職責,以黨的領導為根本保障,不斷提高思想認識,增強執法能力,優化執法環境,通過扎實的工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和諧社會做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