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務員制度(內外有別,即大領導和小領導有別)
1、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年滿18周歲(有特殊),符合職位的文化程度,沒有明確規定公務員必須具備什么學歷)
2、在我國,區分公務員和公民身份有幾個標準:
(1)時間因素。這是一個參考性因素,并不是說上班必然是公務員,下班必然就不是公務員。
(2)職責因素。 (3)崗位因素。 (4)命令因素
最主要的是后三個。要先確定身份,再確定行為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
3、公務員法規定的國家公務員的基本權利義務
國家公務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三)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四)參加培訓(五)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六)提出申訴和控告(七)申請辭職(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一)公務員的范圍:黨的機關/人大的/行政機關/法院/檢察院/民主黨派機關/政協機關的工作人員
注意: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的工作人員,機關中的6類工勤人員不是。
(二)職務任免-大領導選的、小領導委的、技術員聘的(參照勞動關系)
1、選任制公務員 2、委任制公務員3、聘任制公務員
聘任制公務員與所在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三)考核、獎勵、懲戒
1、考核內容:德能勤績2、考核結果: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
3、獎勵: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焦裕祿、黃繼光類)
4、處分:警告到開除
(四)辭職/辭退/退休
1、辭職:注意引咎辭職 2、辭退-不得辭退 3、退休
不得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應當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本法所稱領導成員,是指機關的領導人員,不包括機關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
(五)申訴控告
(一)申訴
1、針對事項:處分/辭退或取消錄用/降級/定期考核為不稱職/免職/申請辭職、退休未予批準/未按規定確定或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1、申訴程序:人事處理決定不服(30日內)——原機關復核(30日內)——15日-同級人事部門或(60日)原機關的上一級機關(可延長30日)——再申訴(僅限省級以下機關作出處理決定)
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二)對處分決定不服的(處分決定(30日)——監察機關(30日)——上一級監察機關
縣級以上政府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
(二)本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監察機關還對本轄區所屬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 國家公務員以及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監察機關為行使監察職能,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二)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三)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四)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三)控告:公務員認為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公務員可以反對),執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可以拒絕),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人事爭議仲裁:針對聘任制公務員與所在機關之間的聘任合同糾紛,對仲裁裁決可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