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某縣財政局趙科長,被所在縣檢察院以貪污罪批準逮捕.后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縣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決趙某有期徒刑3年,趙某上訴至市中院,市中院裁決維持原判.趙某對此仍不服,提起再審,后經省高院審理改判趙某無罪.現趙某提出國家賠償,則賠償義務機關為: 考試大
A、縣檢察院
B、縣法院
C、市法院
D、省高院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五、根據賠償法第十九條第四款。‘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規定,原一審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沒有上訴,人民檢察院沒有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審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原二審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或者對一審人民法院判決予以改判的,原二審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