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如何理解行政處罰法上的“一事不再罰”原則?
解答:在刑法上,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進行重復評價;也就是說,一個違法行為已經成為一個犯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不能同時作為另一個犯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但是,行政法允許對同一個違法行為進行重復評價。舉個例子說,一個違法行為被工商局認定為違反工商管理秩序,并不妨礙該違法行為被衛生局認定為違反衛生管理秩序。“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前提就是承認重復評價,但通過“一事不再罰”給予限制。“一事不再罰”強調的是對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罰款,但并不妨礙行政機關依法給予不同種類的行政處罰。
問題: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行為,是不是行政機關必須依據行政法規才能作出?
解答: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行為的依據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不僅僅是行政法規。如《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中就規定有吊銷營業執照。
問題5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7條,根據法條規定涉及商業秘密的證據只是在開庭時公開質證,而不是絕對的不公開質證,應該如何理解這句話?
解答:第37條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這是說有關這些的證據即使在公開審理的情況下,也不得公開質證。如果是不公開審理的案件,自然也就談不到公開質證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