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期限包含兩種情形:(1)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行政案件應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 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特殊期限: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對于法律另有規定的不同于一般期限的,依法律規定。
起訴期限的起算: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下列特殊情形應特別注意:
(1)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時,如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對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期限已作了規定,行政機關超過期限仍不作為的,從該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起訴期限,在沒有相關的法律規范規定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期限情況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起訴期限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當事人可以立即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