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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行政處分 |
作出的主體 |
對外部實施管理職能并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 |
公務員所在機關或上級機關、監察機關等 |
適用的領域 |
行政機關對外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領域 |
行政機關系統內部的管理 |
制裁的對象 |
違反行政法規范的外部管理相對人 |
行政機關公務員的違法失職行為 |
制裁的方式 |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勞動教養等 |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
救濟方式不同 |
可以申請復議,可以起訴 |
申請復核或申訴;聘任制公務員可以申請人事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