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行政法>行政賠償主體
[問題]派出所、工商所能否能為行政賠償的主體?
[回答]《賠償法》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我個人認為:派出所和其他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處罰權的派出機關可以成為行政賠償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