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法律淵源,即行政法的形式淵源,是指行政法規范的表現形式。原則上,成文法是我國行政法的主要法律淵源,不成文法的法律解釋也是我國行政法的法律淵源。但是行政機關的行政慣例、法院的司法裁判以及學者的理論學說不能成為我國行政機關活動的法律根據,也不能成為評價行政活動合法性的準則。
行政法法律淵源的主要種類有:
1.憲法。即1982年憲法。憲法中關于行政機關的任務和原則、關于行政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的相互關系,關于行政機關組織和活動的規定,屬于行政法的法律淵源。
2.法律。指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普通法律。法律中關于行政組織、行政管理活動和對行政機關監督的規范,屬于行政法的法律淵源。
3.行政法規。指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的制定權限和制定程序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規。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按照地方性法規制定權限和制定程序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較大的市”包括三個:(1)“省會市”,即省會所在地的市、自治區的首府。(2)“國批市”,即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3)“特區市”,即經濟特區(深圳、廈門、汕頭、珠海)所在地的市。
5.民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指我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按照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權限和制定程序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三級。
6.規章。分為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1)部門規章,是國務院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按照規章制定權限和制定程序發布的規范性文件。部門規章應當規定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
(2)地方政府規章,是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據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權限和制定程序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在規定范圍上有兩方面,一是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二是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7.國際條約和協定。根據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文件的相關規定,WTO協定和中國入世文件關于我國行政機關和其他有關機構權利義務的規定,應當轉化為中國的國內立法后才能作為行政法的法律淵源予以適用。
8.法律解釋。指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法律依據的情形,由法定機關根據法定程序對法律作出的解釋。主要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和地方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