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中經常出現“批準”、“核準”、“登記”等字眼。是不是所有的這些批準、核準、登記都意味著是行政許可法意義上的行政許可?
解答:并不是所有的批準、核準、登記都是行政許可法意義上的行政許可。首先,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僅有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的決定、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因此,部門規章、較大的市政府規章及其以下規范性文件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其次,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之前意味著限制或者禁止。如果某特定活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可以自由進行,那就不是行政許可。另外,行政許可是賦予當事人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如果對當事人從事特定活動沒有影響,那也不屬于行政許可。
再次,行政許可屬于外部行政行為。內部審批不屬于行政許可。
最后,行政許可事項必須是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事項。
綜上所述,一般認為,行政機關的下列行為不屬于行政許可:對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對行政機關內部事務的審批,對政府直接投資和注入資本金方式投資的審批和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商品和服務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稅費減免的審批,商品條碼的注冊、產權登記、機動車登記、婚姻登記、戶籍登記、抵押登記等民事權利和民事關系的確認以及備案登記,高新技術企業與項目、名牌產品的認定等能夠為生產經營主體帶來收益但不影響其相應生產經營資格的客觀評定,對行政管理相對人是否可以從事特定活動沒有影響的各類考核評定,采用檢驗和檢測等手段對市場產品進行的日常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