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類 |
適用情形 |
期限與次數 | ||
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 退回補充偵查 | 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 | 審查中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的,提出糾正意見,同時要求偵查機關另行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取證,而偵查機關未另行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取證的 | 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
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 | ||||
自行偵查 | 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 | 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 | 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 |
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 | 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 | 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 ||
法庭審判階段的補充偵查 | 人民檢察院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的建議并得到合議庭同意的 | 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