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行政處罰的概念和原則
一、行政處罰的概念
行政處罰,是國家行政機關對構成行政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二、行政處罰的原則
(一)法定原則
(二)公開公正原則
凡是沒有公布的法律文件,一律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四)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原則
第二節 行政處罰的種類與設定
一、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處罰法列舉規定了六類行政處罰: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二、行政處罰的設定
行政處罰與行政許可的比較:
1.法律。法律可以設定所有的行政處罰(包括個別列舉的六種,在列舉的六種之外可以創設 新的任何種類的行政處罰)。
2.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法律沒有設定的,行政法規才可以設定。國務院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可以創設新的處罰)。
3.地方性法規。
4.部門規章。
5.地方規章。
行政處罰法規定,除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這里的其他法律文件主要指:
1.有權設定行政處罰的國家機關只能在法定文件中設定,法定文件以外的文件不能設定。
2.部門規章才可以設定警告或一定數量的罰款,制定規章以下文件的國家機關在制定規范性文件過程中,不能通過這些規范性文件設定行政處罰。
3.國家機關以外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他們制定的文件中不能設定行政處罰。
第三節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管轄與適用
一、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所有的行政主體都可以實施行政處罰,當然處罰權是有一定的限制的。
二、行政處罰的管轄與適用
(一)行政處罰的管轄
1.地域管轄:違法行為的發生地(違法行為地、違法結果地、結果發生地)。
2.指定管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時,應當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指定管轄的標準是按最先查處地確定管轄機關。
(二)行政處罰的適用 來源:考試大
1.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不是行政處罰,它是為了彌補某些行政處罰不能消除危害狀態情況下的補充行為。
2.一事不再罰。《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定了一事不再罰原則,行政機關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3.裁量情節。
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的情形。
4.處罰的折抵。
《行政處罰法》規定有兩種情況要折抵:罰款折抵罰金和行政拘留折抵相應刑期。
5.追究時效。
法律規定原則上行政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謂的法律另有規定包括:《治安管理處罰法》上規定的六個月;另一個是《海關法》規定的三年。
一個違法行為具有連續或繼續狀態,需要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