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行政處罰的程序 一、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
(一)簡易程序(當場處罰程序)
1.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
第三個條件:處罰種類是警告,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的。
2.簡易程序的步驟:
第一,表明身份;
第二,告知當事人將要作出處罰決定事實、理由和根據;
第三,聽取陳述和申辯;
第四,作出處罰決定;
第五,交付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一般程序
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區別:
(1)告知和聽取陳述、申辯的簡易;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在簡易程序中,也要告知和聽取陳述、申辯,如果在簡易程序中沒有告知、沒有聽取陳述、申辯,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該決定也是有效的。而根據一般程序的規定,如果沒有經過告知和聽取陳述申辯而直接作出處罰決定,該處罰決定無效。
(2)作出處罰決定的主體:簡易程序中,作出處罰決定的主體是執法人員,而一般程序中作出處罰決定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單位的主管領導。
(3)簡易程序中,當場把處罰決定書交給當事人,在一般程序中,要通過某種方式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給當事人。
(三)聽證程序
1.目前行政處罰中聽證的條件
四種: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和沒收。
2.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
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的基本原則:罰繳分離。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和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以下三種情況為罰繳合一:
(1)罰款數額在20元以下;
www.Examda.CoM (2)如果是20元以上的,當場不收繳事后難以收繳的;
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的時候,被出發人拿不出身份證件證明他在本地有工作或固定住所的,視為當場不收繳事后難以收繳的。
(3)在水上、偏遠、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提出申請的。
如果當事人拒絕交納罰款,《行政處罰法》第51條規定: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節 治安管理處罰 一、治安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一)治安處罰的種類
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和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附加罰為限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二)治安處罰的適用
1.應受處罰的違法行為主體。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2.多個違法行為和共同違法行為。
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共同違法行為是指兩個以上行為人共同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3.減輕處罰、不予處罰、從重處罰和不執行處罰。
有較嚴重后果的,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6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70周歲以上的;懷孕或者哺乳不滿1周歲嬰兒的。
4.調解與處罰。
即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達不成協議,要進行處罰。
5.追究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