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哪些事項必須經過復議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解答]目前常見的復議前置案件:
一、自然資源所有權、使用權確認案件(《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有關問題的批復》規定: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經行政復議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涉及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不適用《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納稅爭議案件;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 海關法》第六十四條 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納稅爭議時,應當繳納稅款,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 對價格違法的處罰
1999年7月10日國務院批準1999年8月1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 規定: 經營者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別注意:治安管理處罰案件根據新實施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2條屬于復議選擇型案件,而不再是復議前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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