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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011年司法考試刑法學真題解析:單項選擇題

來源:233網校 2012年6月1日
  單項選擇題:
 ?。?011年)
  1.關于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與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準確的?(?。?011年卷二單選第1題)
  A.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內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國在刑法領域的集中體現
  B.權力制約是依法治國的關鍵環節,罪刑法定充分體現了權力制約
  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國的政治基礎,罪刑法定同樣以此為思想基礎
  D.執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網民對根據《刑法》規定作出的判決持異議時,應當根據民意判決
  【答案】D
  【考點】罪刑法定原則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關系
  【解析】罪刑法定原則的經典表述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該原則的思想基礎是民主主義與尊重人權主義:民主主義要求,什么是犯罪,對犯罪如何處罰,必須由人民群眾決定,具體表現為由人民群眾選舉產生的立法機關來決定;尊重人權主義要求,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須使得公民能夠事先預測自己行為的性質與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對犯罪如何處罰,必須在事前明文規定。
  選項A理解正確。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內容,是我們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國家對社會的治理是依照法律進行的,故法律必須明確,刑法是刑事領域對什么是犯罪,對犯罪如何處罰的具體規定。因此,可以說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國在刑法領域的集中體現。
  選項B理解正確。依法治國的關鍵在于依法制權規范約束公權力,防止其濫用和擴張,保障人民利益。罪刑法定原則產生的思想淵源是三權分立說與心理強制說。三權分立說主張政府的行政、立法與司法職權范圍要分明,以免濫用權力。其核心是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相互獨立、互相制衡。因此,罪刑法定充分體現了權力制約。
  選項C理解正確。人民民主的本質就是人民當家作主,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國的政治基礎和政治前提。刑法是由人民群眾選舉產生的立法機關制定的,其思想基礎是民主主義與尊重人權主義。
  選項D理解錯誤。執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執法為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權,切實維護公民的合法權利,對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處罰。我國《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如果依照“網民的意見”判決,不但違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則,也會降低法律的權威性。
  2.某孤兒院為謀取單位福利,分兩次將38名孤兒交給國外從事孤兒收養的中介組織,共收取30余萬美元的“中介費”、“勞務費”。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符合依法治國的要求?( )(2011年卷二單選第2題)
  A.因《刑法》未將此行為規定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會影響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處
  B.本案可追究孤兒院及其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以利于促進政治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C.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核準后,本案可作為單位拐賣兒童犯罪處理,以利于進一步發揮法律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
  D.可追究主管人員與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以利于促進法律效果、政治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答案】D
  【考點】犯罪的概念與依法治國的關系
  【解析】《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八)規定,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本題中,孤兒院將38名兒童交給國外從事孤兒收養的中介組織,收取所謂的“中介費”,實際上就是變相的買賣兒童,侵害了我國公民的人身權,因此,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該單位主管人員與其直接責任人員應受到刑罰處罰,以體現我國法治社會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目的。
  3.關于因果關系,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2011年卷二單選第3題)
  A.甲將被害人衣服點燃,被害人跳河滅火而溺亡。甲行為與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關系
  B.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為救嬰兒沖入宅內被燒死。乙行為與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關系
  C.丙在高速路將被害人推下車,被害人被后面車輛軋死。丙行為與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關系
  D.丁毀壞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覺無法見人而自殺。丁行為與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關系
  【答案】D
  【考點】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解析】根據因果關系認定的條件說,當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著沒有前者就沒有后者的條件關系時,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選項A說法正確。若甲沒有將被害人的衣服點燃,被害人就不會為滅火而跳入河中溺水身亡。因此,甲的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選項B說法正確。倘若沒有乙的放火行為,被害人就不會冒死沖入大火中,也就不會被燒死。因此,乙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選項C說法正確。丙在高速公路上將被害人推下車,才導致被害人被后面的車輛軋死。因此,丙的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選項D說法錯誤。雖然丁的行為給被害人的身體造成了傷害,但被害人的死亡是其自己的行為所致,并不是因為丁的傷害直接造成的。因此,不能認定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甲患抑郁癥欲自殺,但無自殺勇氣。某晚,甲用事前準備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當場死亡。隨后,甲向司法機關自首,要求司法機關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對于甲責任能力的認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1年卷二單選第4題)
  A.抑郁癥屬于嚴重精神病,甲沒有責任能力,不承擔故意殺人罪的責任
  B.抑郁癥不是嚴重精神病,但甲的想法表明其沒有責任能力,不承擔故意殺人罪的責任
  C.甲雖患有抑郁癥,但具有責任能力,應當承擔故意殺人罪的責任
  D.甲具有責任能力,但患有抑郁癥,應當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答案】C
  【考點】刑事責任能力
  【解析】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辨認能力是指行為人認識自己特定行為的性質、結果與意義的能力,而控制能力是指行為人支配自己實施或者不實施特定行為的能力。
  選項A、B錯誤,選項C正確?!缎谭ā返谑藯l第一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據此可知,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情況下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才不承擔刑事責任。本題中,甲能認識到自己殺人的行為是違法的,而且,其也知道殺人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只是因為自己患抑郁癥想自殺但沒有勇氣,因此希望通過殺人獲刑達到死亡的目的,并將該行為付諸實施,不屬于該條規定的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因此,甲應對其故意殺人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選項D錯誤。《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據此可知,甲存在自首情節,可以(而非“應當”)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另外,可以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是因為其存在自首情節,而不是因為其患有抑郁癥。
  5.關于故意的認識內容,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2011年卷二單選第5題)
  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
  B.成立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物品的淫穢性
  C.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賣淫的是幼女
  D.成立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對方是境外的機構、組織或者個人,沒有認識到而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答案】D
  【考點】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
  【解析】《刑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包括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兩個方面的內容。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是對犯罪構成客觀事實特征的認識,具體包括三方面的內容:(1)對犯罪客體或犯罪對象情況的認識;(2)對行為性質的認識;(3)對危害結果的認識。
  選項A說法正確。對行為性質的認識包括對其行為的內容、作用的認識。對行為性質的認識是否包括對違法性的認識?這是一個理論上存在較大分歧的問題。根據我國的實踐情況,一般來講,認識到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而具有社會危害性,自然也會知道這種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沒有必要把違法性認識作為犯罪故意的內容,以防止行為人借此逃避制裁。因此,一般來講,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
  選項B、C說法正確。認識某種犯罪客體的事實情況,是成立某種犯罪故意的條件之一。如果行為人沒有認識到其行為所侵犯的客體,就不可能具備該種犯罪故意。因此,成立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要求行為人必須認識到自己販賣的是淫穢的物品并且具有牟利的目的,否則不成立本罪。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為人明知與其發生性關系的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
  選項D說法錯誤。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所掌握的是國家秘密或情報,而故意為境外機構、組織、個人非法提供,但倘若不知道對方為境外機構、組織、個人而提供的,可能成立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而不是不成立任何犯罪。
  6.關于過失犯的論述,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2011年卷二單選第6題)
  A.只有實際發生危害結果時,才成立過失犯
  B.認識到可能發生危害結果,但結果的發生違背行為人意志的,成立過失犯
  C.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這里的“法律”不限于刑事法律
  D.過失犯的刑事責任一般輕于與之對應的故意犯的刑事責任
  【答案】C
  【考點】過失犯罪
  【解析】選項A說法正確。《刑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因此,過失犯罪必須以犯罪結果的發生作為成立犯罪的條件,否則,僅有過失而沒有危害結果的,不成立犯罪。
  選項B說法正確。過失犯對結果的發生既不是希望的,也不是放任的,結果的發生一定是違背行為人意志的。
  選項C說法錯誤?!缎谭ā返谑鍡l第二款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因刑事責任只有在刑法中才有規定,因此,這里的“法律”僅限于“刑事法律”,而不是泛指任何法律。
  選項D說法正確。過失犯罪是因行為人的過失導致的,犯罪結果的發生不是行為人希望的結果,這與故意犯罪中行為人積極追求或放任不同。根據刑法的主客觀一致原則,法律對過失犯的處罰一般比與之對應的故意犯刑事責任較輕。
  7.乙基于強奸故意正在對婦女實施暴力,甲出于義憤對乙進行攻擊,客觀上阻止了乙的強奸行為。
  觀點:
 ?、僬敺佬l不需要有防衛認識
 ?、谡敺佬l只需要防衛認識,即只要求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壅敺佬l只需要防衛意志,即只要求防衛人具有保護合法權益的意圖
 ?、苷敺佬l既需要有防衛認識,也需要有防衛意志
  結論:
  A.甲成立正當防衛
  B.甲不成立正當防衛
  就上述案情,觀點與結論對應正確的是哪一選項?( )(2011年卷二單選第7題)
  A.觀點①觀點②與a結論對應;觀點③觀點④與b結論對應
  B.觀點①觀點③與a結論對應;觀點②觀點④與b結論對應
  C.觀點②觀點③與a結論對應;觀點①觀點④與b結論對應
  D.觀點①觀點④與a結論對應;觀點②觀點③與b結論對應
  【答案】A
  【考點】正當防衛
  【解析】解題關鍵是弄清出題人的意圖(所問為何),不要受正當防衛既有定論觀點(必須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的影響。題干交代案例中,甲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發生(有防衛認識),出于義憤攻擊乙(非為保護他人合法權益,無防衛意志),客觀上制止了不法侵害(產生了正當防衛的效果),如果正當防衛沒有防衛認識要求(觀點①)或僅有防衛認識要求(觀點②),則甲的行為均能成立正當防衛(結論A);一旦正當防衛有防衛意志的要求(觀點③和觀點④),則甲的行為便不成立正當防衛(結論B)。
  8.經被害人承諾的行為要排除犯罪的成立,至少符合下列4個條件:
 ?、俦缓θ藢Ρ磺趾Φ腳____具有處分權限
 ?、诒缓θ藢λ兄Z的_____的意義、范圍具有理解能力
 ?、鄢兄Z出于被害人的_____意志
  ④被害人必須有_____的承諾
  下列哪一選項與題干空格內容相匹配?( ) (2011年卷二單選第8題)
  A.法益——事項——現實——真實
  B.事項——法益——現實——真實
  C.事項——法益——真實——現實
  D.法益——事項——真實——現實
  【答案】D
  【考點】被害人承諾
  【解析】被害人的承諾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可以排除損害被害人法益的行為的違法性。經被害人承諾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時,才能排除犯罪的成立:(1)承諾者對被侵害的法益具有處分權;(2)承諾者必須對所承諾的事項的意義、范圍具有理解能力;(3)承諾必須出于被害人的真實意志,戲言性的承諾、基于強制或者威壓作出的承諾,不排除犯罪的成立;(4)必須存在現實的承諾;(5)承諾至遲必須存在于結果發生時,被害人在結果發生前變更承諾的,則原來的承諾無效;(6)經承諾所實施的行為不得超出承諾的范圍。
  9.2009年1月,甲(1993年4月生)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2011年3月20日,甲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殺人后逃跑,6月被抓獲。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1年卷二單選第9題)
  A.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本案不適用《刑法修正案(八)》
  B.對甲故意殺人的行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C.甲在審判時已滿18周歲,可以適用死刑
  D.甲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答案】B
  【考點】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
  【解析】選項A錯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簡稱《刑法修正案(八)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下同)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否構成累犯,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但是,前罪實施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是否構成累犯,適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本題中,甲實施前罪時不滿18周歲,其是否構成累犯,應適用修正后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即適用《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
  選項B正確。《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選項C錯誤?!缎谭ā返谒氖艞l第一款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本題中,甲犯罪時不滿18周歲,不應適用死刑。注意,是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而不是審判時。
  選項D錯誤。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對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據此可知,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不構成累犯。
  10.關于緩刑的適用,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2011年卷二單選第10題)
  A.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再犯罪的,應當數罪并罰,且不得再次宣告緩刑
  B.對于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時禁止其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C.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首要分子,不得適用緩刑
  D.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
  【答案】D
  【考點】緩刑
  【解析】選項A說法正確?!缎谭ā返谄呤邨l第一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據此可知,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再犯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將前罪和后犯的新罪進行數罪并罰。另外,《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據此可知,適用緩刑必須符合的條件之一是“沒有再犯罪的危險”,行為人被宣告緩刑后,在考驗期內再犯罪的,說明其人身危險性嚴重,有再次犯罪的危險,難以改造,不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不得再次宣告緩刑。
  選項B說法正確。《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選項C說法正確。《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二條規定,將第七十四條修改為: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黑社會性質組織屬于犯罪集團,因此,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首要分子不得適用緩刑。
  選項D說法錯誤?!缎谭ㄐ拚福ò耍返谑龡l規定,將第七十六條修改為: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據此可知,在此次修改中刪除了原來由公安機關考察的規定。
  11.關于走私犯罪,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1年卷二單選第11題)
  A.甲誤將淫穢光盤當作普通光盤走私入境。雖不構成走私淫穢物品罪,但如按照普通光盤計算,其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時,應認定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B.乙走私大量彈頭、彈殼。由于彈頭、彈殼不等于彈藥,故乙不成立走私彈藥罪
  C.丙走私槍支入境后非法出賣。此情形屬于吸收犯,按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論處
  D.丁走私武器時以暴力抗拒緝私。此情形屬于牽連犯,從一重罪論處
  【答案】A
  【考點】走私犯罪
  【解析】選項A正確。走私淫穢物品罪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其走私的是淫穢物品,否則,不成立該罪。刑法的定罪量刑必須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因甲誤將淫穢光盤當作普通光盤走私,其不具有走私淫穢物品的目的,故當其逃稅數額較大時,成立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而不成立走私淫穢物品罪。
  選項B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走私各種彈藥的彈頭、彈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以走私彈藥罪定罪處罰。
  選項C錯誤。走私不是販賣的必經過程,販賣不是走私的必然結果,因此,二者之間沒有吸收關系。
  選項D錯誤?!缎谭ā返谝话傥迨邨l第二款規定,對以暴力、脅迫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12.關于洗錢罪的認定,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2011年卷二單選第12題)
  A.《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雖未明文規定侵犯財產罪是洗錢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侵犯財產罪,依然是洗錢罪的上游犯罪
  B.將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誤認為是貪污犯罪所得而實施洗錢行為的,不影響洗錢罪的成立
  C.上游犯罪事實上可以確認,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洗錢罪的認定
  D.單位貸款詐騙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合同詐騙罪不是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為單位貸款詐騙所得實施洗錢行為的,不成立洗錢罪
  【答案】D
  【考點】洗錢罪
  【解析】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七種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與性質,而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行為。
  選項A說法正確。因為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就包括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侵犯財產的犯罪,其實施的侵犯財產罪仍然可以構成洗錢罪的上游犯罪。
  選項B說法正確。行為人對上游犯罪的性質認定錯誤并不影響該罪的構成,只要犯罪所得仍然屬于法律規定的七種犯罪,都可以成立洗錢罪。
  選項C說法正確。實施洗錢犯罪的是下游的人,上游犯罪的行為人死亡并不阻礙追究實施洗錢行為的人的刑事責任。
  選項D說法錯誤??梢猿蔀橄村X罪的上游犯罪共有七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對該七類犯罪應該理解為七類犯罪,而不應該理解為七種罪名。貸款詐騙為金融詐騙中的犯罪,只因單位不能成立貸款詐騙罪的主體,因此,對單位實施貸款詐騙的行為以合同詐騙罪進行處罰。但其犯罪行為本質上仍然是對銀行貸款的詐騙,為其所得實施洗錢行為的,成立洗錢罪。
  13.關于自傷,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2011年卷二單選第13題)
  A.軍人在戰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成立戰時自傷罪
  B.幫助有責任能力成年人自傷的,不成立故意傷害罪
  C.受益人唆使60周歲的被保險人自傷、騙取保險金的,成立故意傷害罪與保險詐騙罪
  D.父母故意不救助自傷的12周歲兒子而致其死亡的,視具體情形成立故意殺人罪或者遺棄罪
  【答案】C
  【考點】自傷行為的認定
  【解析】選項A說法正確?!缎谭ā返谒陌偃臈l規定,戰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選項B說法正確。故意傷害罪是指非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幫助有責任能力的人自傷的,并非是行為人自己主動的去故意傷害被害人,應視為被害人自己的行為,因此,不能成立故意傷害罪。
  選項C說法錯誤。《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據此可知,只有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傷殘,同時又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情況下,才數罪并罰。而對于六十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他具有自己的主觀意識,可以判斷行為的結果,其實施自傷的行為屬于自己的意志選擇,因此,對于唆使六十周歲的被保險人自傷、騙取保險金的,不能成立故意傷害罪與保險詐騙罪。當然,如果被保險人自己以騙取保險金為目的實施了自傷行為的,仍然可以構成保險詐騙罪。
  選項D說法正確。父母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有義務去救助其未成年子女,倘若對其自傷行為放任不管,依據放任的結果可以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或遺棄罪。
  14.關于故意傷害罪與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1年卷二單選第14題)
  A.非法經營尸體器官買賣的,成立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B.醫生明知是未成年人,雖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傷害罪
  C.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并不從中牟利的,不成立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D.組織者出賣一個腎臟獲15萬元,欺騙提供者說只賣了5萬元的,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答案】B
  【考點】故意傷害罪與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解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是指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被組織的對象必須是年滿十八周歲的人,并且,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
  選項A錯誤。被組織出賣的必須是活體器官,如果組織出賣的是尸體器官的,不構成本罪。
  選項B正確。《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選項C錯誤。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罪并不要求行為人以牟利為目的,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即可構成本罪。
  選項D錯誤。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罪按照故意傷害罪處理的情形只有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三種行為,對于行為實施者實施的欺騙行為是騙取器官提供者捐獻器官,而不是出賣器官的價格。
  15.甲預謀拍攝乙與賣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財物。一日,甲請乙吃飯,叫賣淫女丙相陪。飯后,甲將乙、丙送上車。乙、丙剛到乙宅,乙便被老板電話叫走,丙亦離開。半小時后,甲持相機闖入乙宅發現無人,遂拿走了乙的3萬元現金。關于甲的行為性質,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1年卷二單選第15題)
  A.搶劫未遂與盜竊既遂
  B.搶劫既遂與盜竊既遂的想象競合
  C.敲詐勒索預備與盜竊既遂
  D.敲詐勒索未遂與盜竊既遂的想象競合
  【答案】C
  【考點】敲詐勒索罪與盜竊罪
  【解析】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他人實施威脅,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其與搶劫罪區別的關鍵在于暴力脅迫的程度不同,搶劫罪中的暴力脅迫須達到足以壓制他人反抗的程度,而敲詐勒索罪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本題中,甲預謀拍攝乙與賣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財物,其并不是使用暴力直接奪取,而是希望通過用裸照威脅的方式達到獲取財物的目的。因此,不構成搶劫,而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實施了敲詐勒索的行為,但由于外界原因的阻止導致其沒有成功勒索到財物。本題中,甲只是將乙、丙二人送上車,還未來得及實施敲詐,因此,應成立預備而不是未遂。
  同時,甲到了乙宅后,發現乙宅無人,于是拿走乙的現金,應成立盜竊罪既遂。
  綜上所述,甲的行為應成立敲詐勒索預備與盜竊罪的既遂,數罪并罰。
  16.關于盜竊罪的理解,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1年卷二單選第16題)
  A.扒竊成立盜竊罪的,以攜帶兇器為前提
  B.扒竊僅限于竊取他人衣服口袋內體積較小的財物
  C.扒竊時無論竊取數額大小,即使竊得一張白紙,也成立盜竊罪既遂
  D.入戶盜竊成立盜竊罪的,既不要求數額較大,也不要求多次盜竊
  【答案】D
  【考點】盜竊罪
  【解析】《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條規定,將第二百六十四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選項A錯誤。扒竊并不要求以攜帶兇器為前提。
  選項B錯誤。扒竊的對象沒有對體積的要求。
  選項C錯誤。扒竊不以數額大小為判定標準,但是刑事犯罪之所以追究其刑事責任,本質上一定是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了值得用刑罰懲罰的程度,否則不成立盜竊罪。
  選項D正確。入戶盜竊會破壞住宅的安寧,可能對住宅內的人構成威脅。因此,入戶盜竊時,沒有盜竊數額和盜竊次數的限制,即可成立盜竊罪。
  17.下列哪一選項的行為應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論處?( )(2011年卷二單選第17題)
  A.甲用受賄所得1,000萬元購買了一處別墅
  B.乙明知是他人用于搶劫的汽車而更改車身顏色
  C.丙與搶劫犯事前通謀后代為銷售搶劫財物
  D.丁明知是他人盜竊的汽車而為其提供偽造的機動車來歷憑證
  【答案】D
  【考點】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解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選項A錯誤。受賄后使用受賄所得的行為屬于事后不可罰的行為,僅以受賄罪論處即可。
  選項B錯誤。乙明知他人去實施搶劫,而為他人的搶劫行為提供幫助,即幫助他人將用于實施搶劫的汽車更換車身顏色。因此,乙的行為成立搶劫罪的共犯,而非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選項C錯誤?!蹲罡呷嗣穹ㄔ骸⒆罡呷嗣駲z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或者第三款規定的行為,事前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的犯罪分子通謀的,以盜竊罪、搶劫罪、詐騙罪、搶奪罪的共犯論處。因此,丙的行為應成立搶劫罪的共犯。
  選項D正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六)項規定,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而為其提供或者出售偽造、變造的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
  18.關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1年卷二單選第18題)
  A.非法持有毒品的,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B.持有毒品不限于本人持有,包括通過他人持有
  C.持有毒品者而非所有者時,必須知道誰是所有者
  D.因販賣而持有毒品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答案】B
  【考點】非法持有毒品罪
  【解析】選項A錯誤。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數量較大的行為。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非法持有鴉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才能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選項B正確。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時,也不影響持有的成立。第三者為直接持有時,行為人為間接持有。
  選項C錯誤。持有毒品者并非所有者時,不必知道所有者為誰,只要持有者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即可成立犯罪,是否知道所有者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選項D錯誤。因販賣而持有毒品的,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持有是販賣的當然結果或必經階段,因而屬于吸收犯。
  19.大學生甲為獲得公務員面試高分,送給面試官乙(某機關領導)2瓶高檔白酒,乙拒絕。次日,甲再次到乙家,偷偷將一塊價值1萬元的金幣放在茶幾上離開。乙不知情。保姆以為乙知道此事,將金幣放入乙的柜子。對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2011年卷二單選第19題)
  A.甲的行為成立行賄罪
  B.乙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
  C.認定甲構成行賄罪與乙不構成受賄罪不矛盾
  D.保姆的行為成立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答案】D
  【考點】行賄罪、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解析】選項A說法正確。行賄罪是指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本題中,甲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即獲得面試高分,送給面試官乙白酒和金幣的行為,構成行賄罪。
  選項B說法正確。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本題中,乙沒有為甲謀取利益,也沒有收甲送的白酒,對于金幣的事情也不知情,因此,不成立受賄罪。
  選項C說法正確。行賄罪和受賄罪的屬于對向犯,在通常情況下,行賄方與受賄方均成立犯罪,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一方行為成立犯罪時,另一方的行為也必然成立犯罪,僅一方成立犯罪的現象也是大量存在的。本題中,甲雖然有行賄行為,但乙并沒有受賄的意思表示,也沒有實際接受甲的賄賂。因此,甲成立行賄,但乙不構成受賄。
  選項D說法錯誤。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要求行為人具有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地位或職權,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故意。本題中,保姆既沒有這種犯罪意圖,也沒有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因此,不能成立本罪。
  20.劉某以趙某對其犯故意傷害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趙某妹妹曾拒絕本案主審法官王某的求愛,故王某在明知證據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情況下,毀滅趙某無罪證據,認定趙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并宣告免予刑罰處罰。對王某的定罪,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1年卷二單選第20題)
  A.徇私枉法罪
  B.濫用職權罪
  C.玩忽職守罪
  D.幫助毀滅證據罪
  【答案】A
  【考點】徇私枉法罪
  【解析】《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題中,法官王某在明知證據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情況下,毀滅趙某無罪的證據,認定趙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屬于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為。因此,應成立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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