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主席語錄:“我們不但要提出任務,而且要解決完成任務的方法問題。我們的任務是過河,但是沒有橋或沒有船就不能過。不解決橋或船的問題,過河就是一句空話。不解決方法問題,任務也只是瞎說一頓。”
論述題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各路“大師”早已就此評彈甚多,在鄙人看來,在實用性上略顯不足。方法最好要簡單,要易于上手,對于大多數還無暇顧及主觀題的考友來說,復雜意味著望而生畏,僅有煽情的作用,卻難以轉化為現實的得分力。
那么短的時間,那么多的原則,那么高的分值,那么深奧的方法……
夠了!我們要想從殘酷的司考中突圍,當然要革論述題的命!找對主攻的方向!
把復雜的事情變簡單,我們需要強悍的現實主義。
好,這里就是我自成一派的論述題寫法,供你參考。
請看!
問:司考論述題的寫作有哪些方面需要注意?寫作的最大目的是什么?什么樣的寫法是好的寫法?
答:可能大家覺得要注意的東西很多,但在我看來,論述題要得高分,不外乎形式和內容兩個方面,這也是任何好文章的要素。
目的只應該有一個——說服閱卷人。
具有說服力的方法就是好方法。首先,要能說服一個一般理性的人,其次要能說服一個具有高度法律理性的閱卷人,那就要投其所好!所以,寫法如同刀法,能殺人的刀法就是絕世好刀法,能搶分的寫法就是一流寫法!
問:那么關于這兩個方面,你的基本立場是?
答:內容上精確掌握三大實體法和兩大訴訟法的原則基本就夠用了,相比之下,形式更有助于拿分!
問:為什么這么強調形式?難道你是一個形式主義者?
答:否!形式主義是只重形式不問內容的,是片面的、表面的、從而一定是膚淺的。或許你可以說我是一個實用主義者,一個搶分主義者。我們要看到主觀題閱卷的規律:時間短、任務緊。答題的內容固然重要,但內容必須通過形式來體現,對內容,達到論點“能切題、有高度、較正確”的標準,同時處理好總論點和分論點、分論點之間的關系即可,剩下的就是全力地說服讀者,而一個條理清楚,看上去一目了然的形式無疑是最具有說服力的。內容與形式,論點與結構,就是論述題中的主要矛盾,但后者具有決定意義!簡而言之,我對司法考試中的論述題的看法就是:“內容先于形式,但形式重于內容。”
問:這個提法很有意思,先談談“內容先于形式”吧?
答:好,注意我這里有個前提,是“在司法考試中”,在學術研究中是不成立的。“內容先于形式”,是邏輯的一般規律,我們討論問題時總是先確定論點,然后圍繞這個論點從各種角度論證之。論點就是所謂的內容,就是所謂的中心思想。
問:那么對于“內容”,或者說你所說的“論點”應當注意什么?答:首先,總論點要能達到一個標準、此外需處理好兩個關系。
首先,總論點,或曰核心論點必須能達到一個標準,那就是上面說過的:“能切題、有高度、較正確”,這是解決立論的問題。
一、能切題,是指能判明、命中并緊跟出題人的意圖拋出你的論點,離題萬里是大忌。這里有個方法問題,也就是如何提煉論點的問題,基本思路:對于案例型,通過對題中法律關系的分析得出,對于開放型,通過思辨得出。拿句通俗的話來講,就是要“有的放矢”,如果亂放一通,就一定會搞砸。
二、有高度,論點要有高度,必須能夠升華到原則或法理,否則背離論述題考察之宗旨,有高度,才能烘托出高分的格局、映射出高雅的格調,給讀者高明的印象;另一方面,高度應當適中,切忌過大,司法考試畢竟不是碩士或博士論文,貪大求全會有不知從何處下筆之困。一般來說,選擇一個制度型的論點(如“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亟需改革”)易放易收,理論型的論點(如“信息公開與合理行政”)易放難收,建議盡量結合某項制度立論。
三、較正確,論點要基本正確,基本正確就是要符合司考教科書或通說的觀點。這里就既需要平時多積累,又需要揚長避短,遇到生疏的點盡量回避之,選擇那些自己熟悉的、有把握的點作為自己立論的基礎。
在核心論點部分,做到這三點,足矣。
其次,要處理好兩個關系:總論點和分論點、分論點之間的關系。寫文章好比建造一座金字塔,核心論點固然高高在上,但下面的基石不可或缺,基石之間也必須保持均衡,否則搭出來的就是豆腐渣。所以,核心論點就是那傲立云天的金頂,分論點就是鞏固金頂之基石。處理好這兩個關系,實質是文章邏輯性的問題。這兩個關系太重要,下面詳細展開:
1、處理好總論點和分論點的關系:牢記四個字——“方向趨同”。批改過一些新東方學員的練習作業,不少人存在一個共同的問題就是東拉西扯,前后脫節。分論點與核心論點聯系不緊甚至風馬牛不相及。兩者之間應當保持方向上的一致性,這樣才能給人一以貫之的強烈印象,否則就如俗語所云:上梁不正下梁歪,下梁不正倒下來!下面是一位新東方學員的論述題答案中的論點體系,請看:
問:“法國民法典并沒有改變歷史,而是歷史改變了法國民法典”反映了法律變遷中法律傳統的影響,請談談你對我國法律傳統和法治現代化關系的認識。
答:
核心論點:法律傳統和法治現代化相輔相成,應去其糟粕,取其精華。
分論點:
1. 法律傳統對立法和司法的影響
2. 我國古代的法律傳統:總的特點、在立法和司法上的表現、與外國法律傳統的比較
3. 法律的變遷:含義
4. 法律傳統影響法律變遷
5. 我國已有法律傳統對法治現代化的作用:積極影響和消極影響
不難發現,核心論點基本是正確的,也是比較切題的,但是核心論點和分論點之間,除了5之外,基本沒有關聯,屬于典型的東拉西扯型。
那么,如何做到“方向趨同”?——從“核心論點”發散。太陽往多個方向發光,但這些光最后一定反射回來,它們的方向一定是趨同的,所以,最快的方法就是從核心論點往外輻射,尤其以關鍵詞為重。仍以該題為例,首先,核心論點可以提煉為“對法律傳統進行”揚棄”,推動我國法治的現代化。”關鍵詞是“揚棄”,也即保留合理的,剔除過時的,從此出發,可以發散得出如下分論點:
1、 法律傳統的概念與我國法律傳統的基本特點、法治現代化的概念
2、 論理層面:(1)法律傳統對法治現代化之影響;(2)、法治現代化對法律傳統之影響
3、 事實層面:法律傳統與法治現代化之間的緊張和平衡
4、 結論:揚棄是解決兩者沖突和推動法治現代化之正途
2、處理好分論點之間的關系:分論點在和總論點取得一致后,它們之間還應保持緊密的聯系,否則就顯得松散。底部縫隙過大,必然令整座金字塔搖搖欲墜。具言之,分論點之間可按三種類型處理:
1、總分(或一般與特殊):先談一般問題,再談特殊問題、具體問題,最后得出結論,照應總論點,如上例。一般問題,如一般概念、一般原則、一般理論;特殊問題,具體問題,如構成要件、具體關系、具體制度、國情、實際運用等。應當注意,一般先談一般問題,再談特殊問題,不能顛倒,且不能交叉。其規則是:先一般,后特殊。
2、并列:對于邏輯上處于同一位階的分論點,行文時應安排在同一層次,并列還可以是多層次的并列。如上例,論理層面和事實層面就是邏輯上的同階關系,故當并列;如論理層面中之(1)(2);但如將事實層面和論理層面中之(1)并列,就顯得不協調。其規則是:同階當并。
3、遞進:不同的分論點之間,邏輯上可能存在遞進關系,行文時應嚴格遵守這種遞進關系,不能顛倒次序。此種關系非常好用,各位考友務必掌握。具體而言,有如下幾種遞進方法可以幫助我們找到靈感,安排結構:
(1)時間的遞進:歷史分析法,由古到今,由遠到近,其規則是先古后今,先遠后近。
(2)空間的遞進:兩種空間上的遞進:一是地理空間上的遞進,如先談外國,后談本國;二是邏輯空間上的遞進:如先談某項制度的外部關系,如產生原因,背景,政策取向,功能等,再談其內部關系,如構成要件、性質、效力等。其規則是:先外后內。
(3)抽象到具體的遞進:先談抽象問題,如概念、定義、性質等,次談具體問題,如適用范圍、適用條件、法律效果等,其規則是:先抽象,后具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