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的區別:
1)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中條件具有或然性,即不確定性,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中期限不具有意定性,是必定要到來的。
2)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條件具有意定性,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中期限不具有意定性。
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按條件的作用,分為延緩條件和解除條件。前者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為產生效力,即民事法律行為在成立時暫不生效,而當所附條件成就時,才引起民事法律行為之法律效力的產生。后者的作用則在于使民事法律行為解除效力,即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之時即行生效,而當所附條件成就是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效力解除。按條件的內容,分為肯定條件和否定條件,凡是以約定事實的發生作為條件內容的,就是肯定條件;而凡是以約定事實的不發生作為條件內容的,就是否定條件。
附期限的法律行為,又可以分為附始期的法律行為和附終期的法律行為。始期是指以所附期限到來為民事法律行為發生效力的期限;終期是指以所附期限到來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消滅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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