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的區別:
首先,二者設立宗旨不同。 宣告失蹤只是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終止不確定的財產關系。宣告死亡,結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系。
其次,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既符合宣告死亡的,又符合宣告失蹤的,由申請人選擇。
其次,宣告失蹤的申請人沒有順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順序性。所謂順序性,是指前一順序申請人沒有申請的,后順序人無權申請。如,配偶宣告失蹤,父母宣告死亡的,法院應該宣告失蹤,不能宣告死亡。同一順序人有申請宣告死亡的,有申請宣告失蹤的,宣告死亡。 采集者退散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蹤,法院指定財產代管人,財產代管人有順序性,而且財產代管人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宣告死亡,終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財產依法繼承,婚姻關系歸于消滅,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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