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兩個無中生有——侵犯名譽權是無中生有,原始取得是無中生有。兩個加倍賠償——《消法》第49條與《商品房屋買賣解釋》第14條。
三、三個可撤銷——合同可撤銷、婚姻可撤銷、注冊商標可撤銷(不存在無效的問題)。
四、作品合理使用的“四不”——(1)不以盈利為目的;(2)不得侵犯署名權;(3)不必征得同意;(4)不必支付報酬。
五、五個區別:——(1)物權體現了財產的歸屬,債權體現了財產的流通;(2)物權是支配權,債權是請求權;(4)物權是對世權、絕對權,債權是對人權、相對權;(5)物權一般優先于債權。
六、六個可以并存(除一物一個所有權外,其他權利可以并存)——(1)所有權與他物權可以并存(如所有權與用益物權并存、所有權與擔保物權并存);(2)用益物權與用益物權可以并存(如典權人以典物為第三人創設用益物權);(3)抵押權與抵押權可以并存(如再抵押):(4)質權與質權可以并存(如轉質);(5)抵押權與留置權可以并存(如抵押物被留置);(6)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并存(如抵押物又被質押、又被留置)。
七、無因管理之債的七個要點——(1)對本人有誤解不影響無因管理之債的成立;(2)兼為管理人的利益,不影響無因管理之債的成立;(3)未完成管理事務不影響無因管理之債的成立:(4)無因管理須有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主觀為他人,客觀為他人);(5)輕過失免責;(6)請求支付必要的費用;(7)相對于本人,管理人的行為是事實行為、無償行為。
八、八個特殊舉證責任的規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規定的八種情形。
九、九個風險負擔的條文——《合同法》第142、143、144、145、146、147、148、149條。《商品房買賣解釋》第11條。
十、十個要掌握的物權法概念——建筑物區分所有;共有(有人將其與所有權割裂理解);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用益物權;典權;相鄰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添附。
相關推薦:
更多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