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債的擔保
人的擔保:保證。
物的擔保:抵押、質押、留置、所有權保留。
金錢擔保:定金。
反擔保:留置權不能成為反擔保,保證第三人可以反擔保,抵押質押等都可以。
從屬性:主債有效,擔保的債才有效,主債無效,擔保之債也無效。 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如果在主合同中寫本合同不受主合同是否有效的影響,不可以?。ǜ鶕鷱停?nbsp;
另有約定的除外只適用于涉外擔保。銀行開具的不可撤銷的保函,不可撤銷的信用證,不受影響。
擔保合同: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獨立無效的情況:
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目的的團體等不能擔保的,
董事經理不得為其他個人擔保,股東會通過的可以。 來源:www.examda.com
用國有企業為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無效。
擔保人與債務人有過錯的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是過錯責任。
如果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不承擔責任,但擔保人有過錯承擔的責任不能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的債務的三分之一。
保證:
1、保證合同:
保證合同是誰和誰定的合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合同。保證合同是無償合同。保證人和債務人之間是委托關系。
保證合同是諾成性的。
保證合同效力:簽定獨立的保證合同。保證條款。在借款合同中沒有保證條款只有保證人的簽名。
寫保人的和中保人的都要承擔。如果寫證人就不承擔了。中間人介紹人居間人都不承擔。 采集者退散
2、保證合同的內容: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來源:考試大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自然人, 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要有能力保證。
保險分公司、銀行分行支行不需要書面授權以職權就可以做為保證。
一般的分公司要有書面授權。如果總公司知道,就要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保證人品,不是保證財產的,不承擔保證責任。 來源:www.examda.com
保證期限:有約定依約定,保證期限早于或等于還款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主債權履行期屆滿六個月。如果約定到還本復息之日止,也視為約定不明。這個期限是除斥期間。
擔保方式問題: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一般保證: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債務人破產、債務人下落不明時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
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是一般保證。保證格式里寫一般保證。
連帶保證:什么都沒有寫,保證格式里寫連帶保證。
一般是做為共同被告。
物保與人保:
甲借乙100萬,丙人保50萬,丁物保50萬。 考試大論壇
甲無力還,丙和丁各還50萬。有約定。
甲還了40萬,還有60萬未還,丙、丁各承擔30萬。有約定。
物保登記時,估丁價80萬,如乙還不了,甲應當向誰?我國沒有徹底規定,甲可向丙或丁要求清償。
如甲與乙商量撤銷了丁的80萬,只能請求丙承擔20萬。
如丁抵押物房子因不可抗力而滅失,債權人可以要求丙承擔100萬。
沒有約定保證范圍,丙承擔了100萬,丙享有向甲100萬的追償權,丙也可以向丁追50萬。 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的:
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保證責任消滅。如果在保證期間內提起訴訟或要求保證人履行義務,就開始訴訟時效,就受兩年的限制了。保證人有兩個免除自己責任的機會。
一般保證:訴訟時效從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保證合同與主合同關系:
主合同變更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太原則
借款合同:數額的變更,如借100萬,變為200萬,保證人承擔100萬。 來源:www.examda.com
變為80萬,保證人當然也要承擔。
還款期限:延長時,如果約定的保證期限過了6個月,就不承擔。如果約定到還款復息止,就不承擔。
借款用途:買棉紗改為炒股,債務人與債權人商量了,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是乙偷炒股,保證人要承擔保證責任。 來源:考試大
以新貸還舊貸,如果還的舊貸也是保證人擔保的,保證人要承擔,如果所還的舊貸不是保證人所擔保的,保證人對新貸不承擔保證責任。
主債權轉讓:保證人要承擔。超時除外。
主債務轉讓:保證人不承擔。
定金:
適用條件:
1、主債權有效。
2、定金數額不能超過主債權的20%,超過部分無效,按預付款處理。 來源:www.examda.com
3、定金是實踐性合同,必須實際交付。如果沒有交付能不能強制交付定金?解除買合同?請求買賣合同的違約責任?不能!只能要求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4、一定要寫定金。寫其他的不發生定金的效力。
因為定金是非常嚴厲的懲罰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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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不適當履行能不能請求定金罰責呢?
A/數量違約:可以適用。但要按照相應數額比例確定。
B/質量違約:如果使用完好,只是外表不符合,并不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不能適用定金。
C/延期違約:看是不是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影響的適用定金。
D/既有違約金又有定金,發生違約時,選擇適用。選擇權屬于非違約方。如果是輕微違約不能選擇定金。
定金的性質約定:
是違約定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的性質,可約定定金是定約定金也可以是解約定金也可以是成約定金。
交付之后一定是針對違約定金。
第十四章債權轉移:
無因性。協議要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