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婚姻法應認清現行婚姻法本身的缺陷。
受“宜粗不宜細”的立法指導思想的影響, 婚姻法在立法上存在若干空白。和世界各國的婚姻家庭法律相比,我國婚姻法條文最少,有些基本制度沒有涉及或規定了又過于原則。因此,要從“粗略型”過渡到“細密型”就應增設必要的婚姻家庭制度。
?。ㄒ唬┰鲈O親屬制度
親屬關系是最普遍最親密最重要的一種社會關系,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礎。親屬的概念、種類、親系、親等及法律效力等問題,應該屬于婚姻法調整的范圍。不同的親屬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因此,增設親屬制度是完善婚姻法的一個重要方面。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立法,結合我國國情,依據男女平等原則,婚姻關系、血緣關系的聯系,對此作出明確規定。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其中血親又可分為自然血親和擬制血親兩種,姻親又可分為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血親的配偶三種。在這些親屬中還應該界定出“近親屬”和“遠親屬”的范圍。以介定彼此之間在法律上的地位。
我國婚姻法未對計算親屬關系親疏遠近作明確規定。學者依據我國將禁止結婚的血親范圍限定為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規定將其解釋為世代計算法。即用世代數來確定親屬關系的親疏遠近?,F代世界各國的立法通例是適用羅馬法親等計算法,如我國臺灣、香港、澳門地區就采用此項制度。為了與國際接軌,建議我國婚姻法以適用羅馬法親等計算法為。
?。ǘ┰诩彝ブ贫戎性鲈O親權制度、婚生子女推定和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
我國婚姻法對于家庭制度只規定了父母子女關系和祖孫間、兄弟姊妹間的關系,而且只限于扶養關系,立法空白較多。
首先,建立親權制度。
親權是基于父母子女之身份關系而產生的權利義務,而且此種權利義務是專門為保護未成年子女之目的而設立的。親權制度指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的身體和財產上的監督、管理、撫養、培育和保護的權利義務制度。親權既是權利更是義務。 來源:www.examda.com
我國婚姻法雖然有關于父母撫養教育子女的原則規定及父母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但極為抽象。所以,親權是婚姻家庭法中親屬法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其次,建立婚生子女推定制度和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
我國婚姻法學理論上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但在法律上,沒有婚生子女推定制度和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這就使得執法機關在處理這類糾紛時沒有法律依據。非婚生子女生父的確定,丈夫對子女是否自己親生的懷疑等糾紛往往使子女受到傷害。為了保護子女和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維護一夫一妻制,增進夫妻雙方的信任感和責任感, 鞏固家庭和穩定社會,建立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和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有其必要性。 來源:考試大
?。ㄈ┙⒓彝ヘ敭a制度
我國婚姻法只規定了夫妻財產制,但對家庭財產制度未作規定。現實生活中,父母、夫妻、子女的財產日益增多,這些財產有的是共同所有或按份共有,有的則是個人所有。家庭財產如何分割,子女個人所有的財產獨立所有權的享有,父母離婚后子女財產如何管理等糾紛都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建立家庭財產制度能更好的保護家庭成員各方的合法權益,特別是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
二、完善婚姻法應當健全現行的婚姻家庭制度并強化薄弱環節。
(一)關于結婚制度
我國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條件和程序基本上是可行的,但尚有不足這處。 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首先,禁止通婚的親屬范圍有待增大
禁止直系姻親,擬制直系血親通婚是世界各國婚姻立法的通例。而我國婚姻法僅規定了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通婚,對于直系姻親,擬制直系血親未作明確規定。世界大多數國家均明文規定,禁止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通婚。禁止直系姻親間通婚,是社會倫理道德的要求,有利于社會風氣的凈化,也有利于子女后代的身心健康。因此,建議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直系擬制血親、直系姻親間的通婚。即使解除了上述關系的男女,原則上也應禁止通婚,但可設定豁免性規定。
其次,設立婚前教育制度
婚前教育早就已成為某些國家采取的舉措,婚姻涉及到生理、心理、倫理和法律等各個方面, 設立婚前教育制度可以使結婚者掌握婚姻的規律及基本常識,珍惜愛情和家庭,知道化解婚姻矛盾的應對方法,防止家庭破裂,保持家庭的穩定性。
?。ǘ╆P于夫妻人身關系和夫妻財產制度 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首先,完善夫妻人身關系——增設配偶權的規定
我國婚姻法中尚未有有關配偶權的內容,只是原則性地規定夫妻雙方有相互忠實的義務。配偶權是指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權利人專屬,其它任何人均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內容包括同居權、住所決定權、日常事務代理權、相互扶助義務等等,增加配偶權的規定可以使夫妻關系得到全面、系統、實質性地保護。通過法律賦予夫妻一方對于有違配偶權的一方有權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權利。
其次,善夫妻財產制度——細化夫妻對財產處理的權利和方式 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我國現行婚姻法實行的夫妻財產制是以法定財產制為主,并以約定財產制為輔。我國婚姻法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夫妻個人財產、夫妻約定財產均作出了比較明確具體的規定。但還必須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未經對方同意一方不得擅自處理。共同財產中的房屋、車輛等只署一方姓名的,仍認為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另有約定的除外;要明確規定約定財產制是一種要式行為。
(三)關于離婚制度
首先,離婚的法定條件應變更為“婚姻關系破裂” 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我國婚姻法對離婚是采“感情破裂說”以感情破裂與否作為決定婚姻關系是否應當繼續維持的標志,但“感情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不盡科學司法實踐中,“感情確已破裂”往往難以認定,可操作性差,法官的主觀隨意性會造成司法不公正。大多數實行破裂主義離婚原則的國家是采用“婚姻關系破裂”。感情屬于意識形態范疇,是當事人的心理活動,不應也無法成為法律調整的對象,而婚姻關系才是法律調整的對象婚姻關系的內容是多方面的,除精神生活外,物質生活與性生活也是夫妻關系的重要內容,而感情只是精神生活的一部分,并非只有感情破裂才是婚姻解體的唯一原因,感情破裂并不能涵蓋離婚的全貌。因此,我國以“婚姻關系”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條件。
其次,離婚的救濟制度應當更加人權化
我國婚姻法為強化法律的正義性和可操作性,對處于弱勢一方補充規定了一些救濟措施, ,在體系上也增設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責任”一章。但不夠細化,人權性不明顯,有待于進一步建立和健全。 來源:考試大
1、是經濟補償制度?;橐龇ㄒ幎ǎ骸胺蚱迺婕s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但遺憾的是,這種補償必須在“雙方書面約定財產各自所有”的情況下才能實現,這一限制太過苛刻,應予刪去。只要一方在家庭中付出更多的義務,甚至在事業上做出了犧牲,都有權要求對方補償,這樣才能體現法律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2、是損害賠償制度?;橐龇ㄔO立了損害賠償制度,適應了現實的需要,體現了填補損害、撫慰精神、懲罰過錯方的功能。在法律上起到懲惡保善的作用,在道德上也起到揚善遏惡的作用。但是,這一制度仍存在缺陷。一是適用范圍過窄,保護力度不夠?;橐龇ㄒ幎ㄌ岢鰮p害賠償的有四種情形,這四種情形當然是過錯,但是否就限于這四種?如果過錯不在列舉之內,那就意味著無過錯方無權提出賠償,受了侵害而無權提出賠償,這是否有失法律上的公平?所以應概括地將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補充進去。二是應規定“第三者”應承擔責任。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都涉及“第三者”的問題,很顯然,第三者既然和有過錯的配偶一方共同侵犯了另一方的權利,也同樣是為法律所禁止的違法或犯罪行為,理應共同承擔責任。在國外遇到這種情況,無過錯方可以選擇,有權向配偶或第三者提出賠償。但在我國有關司法解釋中,無過錯方只能對配偶一方提出請求,而對與之重婚或姘居的第三者并沒有明確規定責任,實際上是免除了第三者的民事責任。只要主觀上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重婚或姘居的,都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三是對請求賠償不應加以限制?;橐龇ㄒ幎ㄕ埱筚r償必須以“導致離婚的”為條件。這種限制顯然不合理。離不離婚和要不要求賠償是兩個獨立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選擇,不能選擇了賠償就必須犧牲婚姻。 來源:考試大
最后,應增設居住權制度
實踐表明,離婚后的居住權的保護是普遍存在一個難題。結婚后所住房屋一般是一方(多數為男方)提供的,而產權往往是婚前的,離婚后無房一方的居住就成了問題。我國婚姻法規定對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雖然提到了“住房”但不夠明確。從尊重人權的角度上講,居住權是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因此,即使房屋的產權是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后一方無處可去的,應該享有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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