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9-2-1)某研究所在裝運存有放射性物質的鉛箱時,一只箱子從車上掉下來,吳明(8歲)看見后,即取出箱中的放射性物質玩耍,結果因過量吸收放射性物質而得病。吳明的治療費和其他必要費用應由誰承擔?
A.吳明的監護人
B.某研究所
C.主要由某研究所承擔,吳明的監護人適當分擔采集者退散
D.主要由吳明的監護人承擔,某研究所適當分擔
【答案】B
【考點】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無過錯歸責原則
【詳解】《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上述規定,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采取無過錯歸責原則,免責事由只有受害人故意。本題中,受害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律不承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主觀狀態所引起的后果,因此,我們也不能認定吳明對傷害有主觀故意的心理狀態。既然該損害不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故受害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本案只能由研究所承擔責任。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項。來源:www.examda.com
2.(1999-2-2)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丙。丙死亡后一年,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經通訊聯系后,遂向法院申請撤銷原死亡宣告,撤銷甲的死亡宣告后,甲與乙的婚姻關系如何?
A.自行恢復
B.并未自行恢復
C.視為自行恢復
D.經甲同意自行恢復
【答案】B
【考點】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
【詳解】《民通意見》第37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本題中,甲被宣告死亡后,其配偶再婚且其再婚后配偶又死亡,按照上述規定,不得認定甲乙之間的夫妻關系自行恢復。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被宣告死亡人同意,他們的婚姻關系同樣不能自行恢復。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項。
3.(1999-2-3)甲、乙兩家各有小院,隔墻而居,院墻高約兩米。一天,甲家夫婦下田務農,將兩周歲的兒子丙鎖在自家的院子里玩。不巧,乙家的一只公雞飛過院墻,將丙的左眼啄傷。甲家為此支出醫藥費近萬元。對甲家所受的損失應如何承擔?來源:考試大
A.應完全由乙家承擔
B.應主要由乙家承擔,甲家也應自擔一部分
C.應由甲、乙兩家平均分攤
D.應主要由甲家承擔,乙家給予適當補償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答案】A
【考點】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
【詳解】《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上述規定,由于動物致損的,應當由動物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承擔民事責任。只有在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能由受害人或者第三人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受害人和第三人過錯是動物管理人或者所有人免責的惟一事由。本題中,甲將兩周歲的兒子丙鎖在自家的院子里,也就是將被監護人放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可以認為他們已經盡到了適當的監護義務。對損害的發生沒有故意和過失,因此不應當承擔損害的后果。故本案中不存在動物管理人或者所有人免責的事由,應由公雞的主人乙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項。
4.(1999-2-4)村民甲(18周歲)路過村民乙家門口時,用一塊石頭向乙家所養且臥在乙家門口的狗打去,該狗立即撲向甲,甲因跑得快未被狗咬,狗咬傷了甲旁邊的行人丙。丙因躲避,將路邊丁叫賣的西瓜踩碎三個。丙因治傷支付醫藥費60元。丁的三個西瓜價值16元。對丙、丁損失應由誰賠償?
A.丙的損失由甲賠償,丁的損失由丙賠償 A.甲放棄債權的行為無效,因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來源:考試大
B.甲放棄債權的行為部分無效,即對乙、丙的份額不發生效力
C.甲放棄債權的行為效力未定,即取得乙、丙的同意發生法律效力
D.甲放棄債權的行為有效
【答案】D
【考點】合伙負責人越權行為的效力
【詳解】《民通意見》第45條第1款規定:“起字號的合伙,在民事訴訟中,應當以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為訴訟當事人,并由合伙負責人為訴訟代表人,合伙負責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伙人發生法律效力。,’本題中,“通達商場”是有字號的合伙,符合上述規定,合伙負責人在民事訴訟中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伙人發生法律效力。甲是該合伙負責人,其放棄債權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合伙人發生法律效力,因此該放棄債權的行為有效。本題正確答案為D項。ABC三項均應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