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擅自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的,如果改善行為或者增設他物行為符合租賃物的用途,則構成添附;如果改善行為或增設他物的行為不符合租賃物的用途,則構成侵權,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來源:www.examda.com
租賃期間,租賃物的孳息歸屬和風險負擔。對于租賃物的孳息歸屬,應依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租賃本身是為了獲得租賃物的孳息,則孳息自然歸承租人所有;如果租賃本身不是為了租賃物的孳息,則依據孳息歸屬原物的理論,由出租人享有。對于租賃物的風險負擔,有約定的依照約定,沒有約定的,依照所有人負擔風險的原理,由出租人承擔。
承租人的轉租權。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享有轉租權。轉租期間,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不履行對租賃物的妥善保管義務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應予以注意的是,出租人所解除的合同是租賃合同,而非轉租合同。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以后,依據物權請求權中返還原物請求權向轉承租人主張返還原物,轉承租人因此所受的損失,可向承租人主張違約責任。來源:考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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