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包括:
(1) 提起訴訟。所謂提起訴訟是指民事訴訟,權利人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支付令或申請破產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以及向行政機關提出解決權益糾紛的請求行為,均應發(fā)生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但是,如果權利人起訴后又自動撤訴的,自然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此外,因起訴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被人民法院通知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的,或者權利人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訴訟時效不能中斷。關于起訴從何時中斷時效,應以訴狀交于法院為時間界限。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的,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或者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應從向上述機關提交文件時起訴訟時效中斷。權利人被追加為訴訟當事人,從參加訴訟時起訴訟時效中斷。
(2) 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這里專指訴訟外的請求,不包括訴訟上的請求。權利人除向義務人直接提出請求外,向債務人的擔保人、代理人或財產管理人主張權利的,也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斷。來源:www.examda.com
(3) 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同意履行義務的表示方法除了書面或能夠證明的口頭方式之外,債務人向債權人要求延期給付、對債務履行提供擔保、支付利息或租金等,都屬于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表現(xiàn)方式。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可分為:(1) 對時效力。這是使中斷事由發(fā)生前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全部歸于無效,訴訟時效重新計算。(2) 對人效力。在多數人之債中,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起訴的,對其他債務人發(fā)生同樣的效力。但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起訴的,對其他債權人不發(fā)生起訴的效力。
當事人提起訴訟以后,申請撤訴、無故不到庭,或者駁回起訴,是否發(fā)生中斷之效力。對此,存在爭議。一般認為,申請撤訴不發(fā)生中斷之效力,無故不到庭視為撤訴,也不應發(fā)生中斷之效力。駁回起訴表明不符合起訴之要件,也應不發(fā)生中斷之效力。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為訴訟時效中斷,在訴訟時效經過以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不為訴訟時效之中斷,而為新債的產生,導致訴訟時效重新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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