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是指為確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我國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2、擔保物權的特征 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擔保物權的特征在于:
(1) 擔保物權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
擔保物權的設立,是為了保證主債務的履行,使得債權人對于擔保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所以它是對主債權效力的加強和補充。
(2) 擔保物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必須是特定物,否則就無從由其價值中優先受清償。
(3) 擔保物權以支配擔保物的價值為內容,以標的物的價值確保債權的清償為目的。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4) 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對擔保物權從屬性的理解問題。它涉及到以下幾個方面
(1)擔保物權以主債權的有效為前提,主債權有效擔保物權有效,主債權無效則擔保物權無效。主債權無效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但擔保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2)主債權的合同解除,擔保人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依據擔保法解釋第12條的規定,主合同解除的,擔保人仍應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承擔擔保責任,注意此條規定,其一,是對民事責任部分承擔擔保責任,不是對原合同債務承擔擔保責任,其二,擔保人是承擔擔保責任,不是承擔過錯賠償責任。該法條于此規定的理論依據是,合同解除不是債的消滅,而是債的轉化,合同之債終止,損害賠償之債產生。因此擔保人仍應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承擔擔保責任。如果認為合同解除是債的消滅,主債消滅,擔保責任就無從談起。(3)主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擔保人是否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從理論層面上講,主債權已過訴訟時效并不是主債權消滅,而擔保物權是為擔保主債權的實現服務的,主債權未消滅,擔保物權當然不消滅,但是如果放任擔保物權人長時間的不行使權利,這對擔保人的利益明顯不公平,為此我國物權法第202條規定,抵押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擔保法解釋第十條規定,擔保物權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之日起兩年內不行使的,擔保物權消滅。物權法的規定和擔保法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明顯不一致,依據后法優于先法的原則,對抵押權應適用物權法第202條的規定,但對質權、留置權則應適用擔保法解釋第十條的規定,因為物權法對質權、留置權的行使期間未有規定。(4)主債權轉讓,擔保人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對此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屬于債權讓與,未經擔保人同意的,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屬于債務承擔,則必須經過擔保人同意,否則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5)主債權消滅,擔保人是否應承擔擔保責任?主債權消滅包括主債權得到清償、主債權被抵消、主債權被免除等,依據物權法177條規定,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消滅,擔保人當然不承擔擔保責任。來源:考試大
如何理解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
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是指,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得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權利。這體現在債權一部分消滅,債權人仍就未清償部分的債權對擔保物全部行使權利;擔保物一部分滅失,殘存部分仍擔保債權全部。分期履行的債權,已屆履行期的部分未履行時,債權人就全部擔保物有優先受償權。擔保物權設定后,擔保物價格上漲,債務人無權要求減少擔保物,反之,擔保物價格下跌,債務人也無提供補充擔保的義務。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如何理解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
物上代位性是指擔保物權的效力及于擔保物的代位物。通常所指的擔保物的代位物包括保險金、賠償金或賠償物,如設定抵押的房屋已經保險的,房屋風險滅失后所獲得的保險金成為抵押權的標的物;設定質押的電視機,遭第三人侵權所獲得賠償金成為質權的標的物。考試大論壇
同一債權上有數個擔保物權并存時,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其他擔保人在其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擔保責任,例如甲乙分別為丙對丁的債權人,設立了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終未約定各自的擔保范圍,后丙放棄了丁的質押擔保,因丁不能對丙清償債務,甲所負擔保責任的范圍,不是對全部債務承擔擔保責任,而是對放棄乙的質押擔保的價值后的債務部分承擔擔保責任。
當事人約定的或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的效力問題。依照擔保法解是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或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的。法律為什么這么規定?因為擔保物權是為主債權服務的,不具有獨立性,只具有從屬性,因此單獨約定的擔保期間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至于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對于約束登記部門已登記為由獲取不當利益具有制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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