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6共有【05/三/12;03/三/1;02/三/3】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亦稱分別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確定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的共有。按份共有可發生在自然人與自然人之問、法人與法人之間,也可以發生在自然人和法人之間。其特征主要是:
1.共有人在共有關系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以其在共有財產中一定的份額為依據的。
2.按份共有發生的根據是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協議。
根據《民法通則》第78條,《物權法》第94條的規定,按份共有的性質就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額對共有物共享所有權。這種份額,確定了各共有人對共有物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范圍,任何共有人都不能超出這個范圍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
二、按份共有的內部關系
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各共有人依其份額對共有物進行占有、使用、收益,這種權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根據共有物的本身性質,全體共有人不能同時對共有物進行占有、使用、收益時,應由共有人對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進行協商,并按協商一致的方法處理。如果不能協商一致的,則根據對共有物的具體情況,在處分共有物或者對共有物作重大修繕時按照擁有共有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見辦理,共有人對共有物的任何意見都不得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各共有人應當在其份額的范圍內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如共有人超過份額范圍行使權利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則其他共有人可要求侵害人承擔民事責任。
2.共有物的處分
共有人對按份共有物的處分包括兩種:一是對其享有的份額的處分;二是對整個共有物的處分。
(1)按份共有人有權處分其份額。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對其份額進行處分而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如果共有人事先約定了處分限制而某一共有人違反了該合法的限制性約定的,應對其他共有人承擔違約責任。按份共有人對其份額進行處分通常包括分出、轉讓、設定負擔、拋棄等。
①分出,指共有人將自己存于共有物的份額分割出去,退出共有。分出時,在不損害共有物的使用性能和其他共有人的權利的前提下,可以分出實物;否則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價補償。
②轉讓,是指共有人將自己的份額轉讓給他人。由于共有人的份額具有所有權的效力,因此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份額而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按份共有人在出賣其份額時,其他共有人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因此,轉讓份額的共有人應在轉讓之際,將轉讓的意思和條件通知其他共有人。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
【注】在共有人將共有的房屋出租或者出典后又轉讓共有份額的,其他共有人、房屋典權人、房屋承租人都有優先購買權,此時應依物權優先于債權的原則,優先權次序為:共有人>房屋典權人>房屋承租人。
③設定負擔。共有人可就其份額設定抵押權及質權,但設定質權時,須使質權人與其他共有人共同占有共有物。
④拋棄。共有人拋棄其共有份額后,應由其他共有人取得。
(2)對整個共有物的處分。某一共有人或某部分共有人未得到全體共有人或擁有共有份額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明示或默示)而擅自處分共有物的,如果是事實上的處分,造成了共有物毀損的,其他共有人可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是法律上的處分,則構成無權處分,屬于效力待定行為,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認或者處分人取得處分權的,該行為有效,但如果第三人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共有物,則該處分行為給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失的,處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按份共有的外部關系
1.共有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
各共有人對于外部的侵害,可以為共有人全體的利益獨立行使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例如,對于無權占有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對于妨害共有物的行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等等)。任一共有人行使請求權,均可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
2.共有人對于第三人的義務
在共有人與第三人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共有人義務的承擔應當依第三人是否知曉共有人之問存在連帶債務關系或者法律的明確規定來確定。如果法律規定或第三人知曉該義務在各共有人之間不具有連帶債務關系的,則第三人只能請求各共有人依其份額承擔義務;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或第三人不知曉各共有人對該債務承擔按份責任時,共有人應負連帶義務或承擔連帶責任。
例解
甲、乙按20%和80%的份額共有1間房屋。二人將房屋出租給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將該房屋轉租給丁。現甲欲轉讓自己的份額。下列哪一項表述是正確的?(2005,卷三,第12題)
A.乙、丙有優先購買權,丁無優先購買權
B.乙、丁有優先購買權,丙無優先購買權
c.乙、丙、丁都有優先購買權
D.丙、丁有優先購買權,乙無優先購買權
[答案及解析]c。根據《民法通則》第78條的規定:“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物權法》第101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因此,本題中的乙是享有優先購買權的。另外,我國《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按照這條規定,似乎是應當由丙享有優先購買權,而丁與出租人甲和乙沒有合同上的關系,不應當-g有優先購買權。但是,法律之所以規定承租人優先購買權這項權利,就是為了對實際使用房屋的租人的利益予以保護,所以,實際承租房屋的丁也應享有優先購買權。由此可知,本題的答案為c。
四、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關系,對共有物不分份額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共有。
與按份共有相比,共同共有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l.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共同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權,沒有份額之分,各人的份額只有在分割時才能確定。
2.各個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沒有權利大小的區分。
3.財產共同共有關系隨著共同關系的解除而消滅。這里所說的共同關系包括共同勞動、經營、共同生活關系。如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期間所取得的收入,通常都是共同共有財產。
五、共同共有的內外部關系
1.共同共有的內部關系
共同共有的內部關系是共同共有的對內效力,是共同共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共同共有人的權利體現為對共有物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而義務體現為對共有物承擔平等的義務。在共同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共有的各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因此,共同共有人也不能像按份共有人那樣轉讓自己的潛在份額。共同關系終止,共同共有方消滅。
2.共同共有的外部關系
共同共有的外部關系是共同共有的對外效力,是共有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權利義務關系為一種連帶權利義務關系。例如,共有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共有人應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六、共同共有的類型
在我國的實際生活中,常見的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幾種:
1.夫妻共有財產。
2-家庭共有財產,即家庭成員在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勞動所得的財產;家庭共有
財產是以維持家庭成員共同的生活或生產為目的的財產,財產的所有權人是對該財產的形成做出過貢的家庭成員,沒有貢獻的家庭成員不能成為該財產的共有人。在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共有人不分份額,共同享有所有權,任一家庭成員都不得隨意處分屬于家庭所有的共有財產。
3.共同繼承的財產,即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數繼承人對遺產享有共有權的財產。一般認為.這種共有是共同共有。
值得注意的是,共有人對共有物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七、共同共有財產隨共同關系的終止而分割
主要有下面幾種情況:
1.夫妻離婚;
2.分家析產;
3.遺產繼承。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十三條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第九十六條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十七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條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第九十九條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一百條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第一百零二條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第一百零三條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十八條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十四條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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