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記目標] (1)可以質押的權利
《擔保法》第七十五條 【可以質押的權利】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2)匯票、支票、本票和債券質押的效力。
《擔保解釋》 98、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簡化為“票”),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簡化為“無字”—意義轉換),以票據出質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簡化為“無抗力”—意義轉換)。
99、以公司債券(簡化為“券”)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 字樣(簡化為“無字”—意義轉換),以 債券出質對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簡化為“無抗力”—意義轉換)。
[記憶方法] 連接信息字成壓韻口訣:匯支本券存倉提
可轉股股標專(密)(填加壓韻字綴,也有秘密之意思)
專利著作財產權
票券無字無抗力
[應用實例] (2004年試卷三第9題,單選)甲將所持有的A公司債券交付乙,作為向乙借款的質押物。雙方簽訂了書面質押合同,但未在債券上背書“質押”字樣。借款到期后甲未還款。甲的另一債權人丙向法院申請執行上述債券。下列說法哪一個是正確的?
A.質押合同無效
B.質押合同自簽訂書面質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C.乙對該債券不享有質權
D.乙以債券已出質對抗丙的執行申請,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解析] 答案為D,比較簡單,記住“票券無字無抗力”就很容易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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