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責事由:根據現行法律和司法實踐,免責事由包括:
1.不可抗力
(1)注意掌握不可抗力的定義(《合同法》第117條第2款);[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不可抗力的范圍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
(3)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當事人負有及時通知對方并證明不可抗力發生事實的責任(《合同法》第 118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2.正當防衛。
3.緊急避險。
4.職務授權行為
依據法律規定的權限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或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即使給他人造成損害,也不構成違法行為。
5. 受害人的過錯
又分兩種情況,其一,受害人有過錯而加害人無過錯,在此情形下,只要加害人能證明自己已經盡到為防止損害發生所應盡的注意,即可免責。其二,受害人與加害人都有過錯。此種情況即為混合過錯,處理上應依據雙方過錯程度的大小,確定其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
6.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對致損行為的同意一般并不構成免責事由,但在法律或道德所容許的極少數特殊場合,受害人的同意可以成為免責條件。
7.第三人的過錯
第三人的過錯是免除或減輕被告的民事責任的依據。如果被告沒有過錯而第三人有過錯,或被告只有輕微過失而第三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則就應由第三人單獨或主要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第三人的過錯是損害發生的惟一原因,則只由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
8.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非因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而偶然發生的不可預見的損害。作為免責事由的意外事件應具備如下條件:
(1)必須是不可預見的;
(2)損害的發生須歸因于行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
(3)必須是偶然發生的事故,并不包括第三人的行為;
(4)意外事件作為免責事由,僅適用于過錯責任。
9.自助行為
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在情事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施加的為法律或社會公德所認可的強制行為。例如,旅店在房客住宿后不付住宿費時扣留客人所攜行李的行為。
注意:
1.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其責任承擔分以下情形解決(《民通》第129條,《民通意見》第156條):
(1)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
(2)危險是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采取的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擔責任;
(3)在第(2)種情形下,受害人要求補償的,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
(4)緊急避險不當或超過必要限度的,緊急避險人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2.特別注意意外事件作為免責事由,僅適用于過錯責任情形。
二、見義勇為下的責任承擔:
《民通》第109條 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相關法條] 《民通意見》第142條。
[意思分解]
第109條是對見義勇為情形下責任承擔的規定。見義勇為人遭受侵害的,首先應由侵害人負責賠償;但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無侵害人情況下,受益人應予適當補償。
[一個問題:如果見義勇為遭受的侵害沒有侵害人,如兒童落水、搶險救災等,如果僅規定由受益人予以適當(注意是適當而不是相應)補償,則顯失公平。因此,這個制度有修改的必要。]
三、代理制度中負連帶責任的情形:
(1)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3)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4)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四、民訴的訴訟時效:
我國《民通》上的訴訟時效分為兩類,其一是普通時效(第135條),期間為2年;其二為特殊訴訟時效(第136條),期間為1年。另外,其他民事立法上也有特殊時效的規定,期間有3年、4年不等(《合同法》第129條、《海商法》第265條、《環境保護法》第43條等)。
一定要準確識記第136條的訴訟時效為一年的四種情形。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
在這里應注意到第二點是針對違約責任而言,如果因為產品質量責任造成消費者身體或者財產損失的同時也構成侵權責任則適用《產品質量法》中訴訟時效為兩年的規定。
另外,第137條規定的20年不是訴訟時效期間,而是民事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間,其期間起算點是與訴訟時效起算點不同的,也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我國《合同法》規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起算。
《海商法》第265條 有關船舶油物污發生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環境保護法》第42條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五、依民法一般原理,債權的行使未定期限的則訴訟時效從權利成立之日起開始計算。
[例題:
民事訴訟中,訴訟時效的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確的?
[正確答案:AC]
A.債權的行使未定期限的,則訴訟時效從權利成立并生效時起算
B.人身傷害的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一律從受傷害之日起算
C.附停止條件或起始期的請求權,自條件成立或期限屆至時起算
D.違約金及違約賠償請求權應自債權取得請求時起算
六、《產品質量法》第33條的特殊時效規定以及訴訟時效的特點
(1)產品責任訴訟時效為2年。這2年不同于第136條第(二)項的1年規定,后者僅指“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違約之訴的訴訟時效。
(2)產品責任訴訟時效的最長保護期間為10年或超過10年明示的安全使用期。
注意:
1.訴訟時效具有普遍性。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各類民事法律關系均普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注意《民通意見》第170條的例外規定: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
2.訴訟時效屆滿所產生的法律效力,各國法上存有不同規定。我國民法采消滅實體勝訴權說。換言之,訴訟時效屆滿后,既不消滅實體權利,也不消滅起訴權。這意味著:
(1)訴訟時效期間的經過,權利人不喪失起訴權;權利人起訴后,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法院受理后,在審判中確認訴訟時效屆滿的情形下,應駁回起訴,即權利人喪失了實體勝訴權。
(3)由于不消滅實體權利,故訴訟時效屆滿后的權利為裸體權利(自然權利),義務人自愿履行的,權利人有受領權且受法律保護,并不構成不當得利。
義務人履行后,不得以自己不知訴訟時效的規定或不知訴訟時效已屆滿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權利人返還(《民通意見》第171條)。
3.訴訟時效與仲裁時效的關系是(《仲裁法》第74條):
(1)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
(2)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4.訴訟時效區別于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又稱預定期間,是指某種權利的法定存續期間。二者區別在于:
(1)訴訟時效由權利不行使的事實狀態和法定期間的經過兩個要件構成,而除斥期間只要一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的經過。
(2)訴訟時效存在中斷、中止和延長的可能,而除斥期間為法定的不變期間。
(3)訴訟時效屆滿導致勝訴權消滅,而除斥期間的完成則導致權利本身的消滅。
(4)除斥期間的起算點是該權利的取得,而訴訟時效期間則始于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