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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物權法》解讀、解剖、解析

來源:233網校 2009年2月11日

  前言:

  經過長達十多年之久的起草和八次審議,《物權法》終于出臺了。有人說這在中國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然而對這部法律從一開始就存著尖銳的分歧意見,而且爭論一直沒有停止過?,F在該法出臺了,但是并不意味著分歧的消失,圍繞著對該部法律的是非對錯,還會有不同的意見和爭論,也必然會有人帶著批判和質疑的眼光來解讀本法。當然,一部新出臺的法律,無法不讓人說三道四,也不應當怕被別人評頭論足。立法者對民眾在解讀本法中產生疑問和不同看法,應當予以理解和引導解釋。真理是越辯越明。通過觀點碰撞和思想交鋒,通過實踐的檢驗,法律才能不斷走向成熟吧?

《物權法》

  第一編 總則

 ?。ń庾x:總則就是總的原則,是全文的依據。)

  第一章 基本原則

 ?。ń庾x:在總則之下,又設基本原則,那么是不是還有非基本原則?一般來說,總則下面如果沒有分則,標題可以采用“一般規(guī)定”。)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fā)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ㄔ恫莅浮?第一編 第一章 第一條: 為明確物的歸屬,保護權利人的物權,充分發(fā)揮物的效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制定本法。)

  解讀:

  本條是開宗明義,說明立法的目的。

  第一個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

  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是什么?

  我國憲法第六條規(guī)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fā)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也就是說,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就是“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fā)展”的制度。本法就是為了要維護這個制度。

  第二個目的,是為了“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什么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我國憲法有以下規(guī)定: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

  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七條 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fā)展。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yè)和飼養(yǎng)自留畜。

  城鎮(zhèn)中的手工業(yè)、工業(yè)、建筑業(yè)、運輸業(yè)、商業(yè)、服務業(yè)等行業(yè)的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

  國家保護城鄉(xiāng)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fā)展。

  第十一條 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fā)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jiān)督和管理。

  第十六條 國有企業(yè)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有權自主經營。

  國有企業(yè)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在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題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

  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管理,依照法律規(guī)定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guī)定在中國投資,同中國的企業(yè)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yè)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以及中外合資經營的企業(yè),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它們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P>

  也就是說,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經濟。市場經濟就不可能是單一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組成部分有國營經濟,集體經濟,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秩序,就是以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為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fā)展。 同時保護城鄉(xiāng)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fā)展。 對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國家保護其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fā)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jiān)督和管理。對外資企業(yè),憲法規(guī)定,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它們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

  本法就是要維護這個經濟秩序。

  我們可以把本法的目的概括為:維護一個制度和一個秩序。這與其他國家物權法有著本質的不同,也與之前一些專家的解釋大相徑庭,例如有些專家說物權法就是保護私有財產的。而這一條規(guī)定,很明確地表明,本法是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具有鮮明的維護國家利益的特點。

  那么如何維護這一個制度和一個秩序呢?就是通過“明確物的歸屬,發(fā)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來實現的。至于如何明確、發(fā)揮、保護,后面自有具體條文規(guī)定。本法就要從“明確、發(fā)揮、保護”這三方面加以展開。

  對照原草案,現行文本將目的放在了前面而把手段放在了后面,從而更加明確了本法的目的,避免了把手段當成目的的誤解。

  本法明確說明“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一句在原草案中沒有,這是后加的。加上這八個字非常重要,說明本法是在憲法之下,直接根據憲法制定并落實憲法原則的基本法律。如果其中和違憲法不一致之處,仍應以憲法為準。

  我國憲法有如下規(guī)定: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tǒng)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yè)事業(yè)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本法在第一條明確以憲法為根據,應當是為了體現了作為基本法的地位和嚴肅性。

  值得注意的是,本法沒有以《民法通則》為依據,《民法通則》是民事法律的通用法則,本法作為民事法律,按理也應當以《民法通則》為依據,沒有這樣說,似有在《民法通則》之外另起爐灶之意。事實上,有關人士多次說過,《物權法》不過是將來的《民法典》中之一部分,將來要用《民法典》來取代《民法通則》。其目的,是徹底脫離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而完全采用大陸法系的體系。對此,法學界一直存在著不同的看法。

  從以上解讀可知,在物權法通過之前,一些專家學者的解釋是有誤的。例如說制訂物權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私有財產,這完全與《物權法》第一條維護一個制度一個秩序的目的不相符,因此造成了很大的誤解。第一條具有提綱攜領的地位,對這一條理解有誤,全篇就不好理解了。

  第一條就解讀到此。

  第二條: 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guī)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guī)定。

  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ㄔ恫莅浮返诙l 本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財產關系。

  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guī)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guī)定。

  本法所稱物權,指權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解讀:

  這一條是說本法的適用范圍。

  第一、

  “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說明本法只適用于民事關系。所謂民事關系,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由于民事行為產生的人身及財產關系。關于民事關系的定義,法律界有不同說法,這里就不介紹了。本法所說的民事關系,應當是指民事法律關系。對民事法律關系,有人解釋為“是由民法規(guī)范調整的發(fā)生于民事主體之間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很繞人,不太好理解。下面詳細解釋一下:

  一、民事關系的主體是社會成員,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民事關系中,民事主體處于平等地位,誰也不能強迫誰。這是民事關系的本質特征,是民事關系平等自愿原則的基礎。

  二、民事關系是由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所謂民事行為,就不是行政行為,也不是犯罪行為。行政行為包括行政管理和行政執(zhí)法,例如上級對下級的命令,下級必須服從;又如警察為執(zhí)行公務,可以命令車輛行人停止,可以入戶搜查;工商管理人員可以進入企業(yè)檢查商品貨物;稅務人員可以檢查企業(yè)的賬本;安全監(jiān)督人員可以查封不安全的礦山,等等。被管理的相對人只能服從,不能對抗。行政行為受行政法的規(guī)范和調整。所謂依法行政,就是依行政法規(guī)辦事。而民事行為,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的,例如做買賣,不能強買強賣,例如訂合同,要雙方自愿,一方不能強加給另一方。

  民事法律不調整行政行為,故本法不適用于行政管理關系。如對行政行為不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解決。而不能指望通過本法來對抗行政執(zhí)法行為或討回公道。

  犯罪行為觸犯的是刑事法律,由刑法管轄,因此本法當然也不適用于犯罪。如果財產被搶被偷被騙,只能向公安機關報案,而不能指望通過本法能夠避免或討回。

  第二、上面解釋了民事關系,可見民事關系包括的范圍很廣,而本法所適用的范圍,只限于“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三、那么什么是物呢?本法所稱的物有兩類:一類是是指動產和不動產。另一類是指“法律規(guī)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

  所謂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社會經濟用途和社會經濟價值的物。所謂不動產,就是社會經濟用途和社會經濟價值不能移動的財產,通常多指房地產。本法所說的動產和不動產應當都是指具有物的形態(tài)的有形財產。不過法學界對動產和不動產的定義還有不同的看法,本法沒有界定,只能有待將來通過制定實施細則來加以明確了。

  所謂“法律規(guī)定權利作為物權的客體”,說白了,就是權利是看不見的,不是物,但是法律規(guī)定某些權利可以作為物的客體(例如用電權之類),那么這些權利也可看成物。由這些權利而產生的民事關系,則“從其規(guī)定”,也就是哪個法律規(guī)定的,就服從哪個法律 .這實際上是把這類物排除在本法調整的范圍之外了。但是本法第十七章《質權》中,又涉及了知識產權等無形財產,這前后似乎有矛盾。

  第四、什么是物的歸屬和利用呢?

  歸屬,就是屬誰所有。例如房屋買賣,原來屬于你的不動產,現在歸屬別人了。如果發(fā)生了糾紛,就要通過本法來調整。注意在物的歸屬發(fā)生改變時,不僅涉及民事關系,還要涉及行政管理關系。例如房產買賣行為要接受房產管理部門的監(jiān)管和行政登記。不能指望有了本法,就可以對抗這類行政管理。當然,權屬變更中也可能會產生觸犯刑法的詐騙行為,特別是當事人逃避行政監(jiān)管時,這也不是本法所能解決的,而要通過刑法來處理。

  利用,就是對物的使用。在對動產或不動產的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民事關系,例如在使用音響器材聲音過大影響了他人,產生了糾紛,這可以適用本法調整。同樣,在利用動產和不動產中,不僅會產生民事關系,也會產生行政管理關系。同樣不能用本法去對抗。

  第五、什么是物權?本法倒是做了如下界定:“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P>

  這個界定非常寬泛且相互矛盾,實在不好做圓滿解釋,或者說沒法讀懂。什么是權利人?所有人是權利人,使用人也是權利人,保管人也是權利人,廣義的說,所有中國公民都是全民財產的權利人;何謂“依法享有”?既然是權利人,應是“當然享有”才對吧?我買了一件衣服,我當然享有穿著的權利,難道還要依法穿著嗎?何謂“特定的物”?前面對物已經做了界定,即動產和不動產,這里怎么又出來個“特定的物”?應當是具體的物才對吧?也就是權利人權利指向之物?!爸苯又浜团潘臋嗬币膊煌?,既然有直接支配,那么必然有間接支配。例如保管人,他有直接支配的權利,但是他不能排拆產權人的權利,產權人要取回,他無權反對。現實中,大量存在的是間接支配行為,直接支配人往往并無實際權利,更不具有排他權,而且排他性總是相對的,不存在絕對的排他權。倒是最后一句:“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說得直接明了。所以這一段,前面的廢話完全可以不要,不如改成“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就可以了,至于什么是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由后面的專門條款界定。

  綜上所述,這一條就是本法的適用范圍,也就是本法的功能。很多法律術語可能一時弄不清,專家的解釋可能讓人更加糊涂。其實說到底,本法是民事法律中的一個分支,適用范圍僅限于由動產和不動產的歸屬與使用中發(fā)生的民事關系。其他的民事關系,以及犯罪行為,行政行為所產生的關系,均不是本法所管的范疇。什么有了本法,就可以“風能進,雨能進,皇帝不能進”,純屬扯淡。有了本法,就不會有強制拆遷,不會有哄搶侵占破壞,也是天方夜譚,誰敢打這個包票?本法既不能解決刑事犯罪問題,也不能對抗行政管理行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不是民事行為,不是動產與不動產的歸屬與使用,則與本法無關。本法調整的物權范疇,實際是就是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這三個部分。

  這一條之所以有不能自圓其說之處,還是因為物權概念本身不科學造成的。對于“物權法”這個名稱,法學界就一直存在著爭議。物權之說,出于古羅馬法,為大陸法系所采用,但各國理解并不一致。民事法律的根本作用之一,是調整財產關系。而財產與物是兩個不同的分類體系。隨著時代的發(fā)展,財產的范圍越來越寬,財產的載體越來越新穎多樣,財產關系越來越復雜,因此物權的概念早已不適應財產關系的展了,教條主義的大陸法系國家也在費盡腦筋想拋棄這一落后的概念。本法既然把物界定為動產和不動產,那么實際上已經用財產的概念取代了物的概念。其實質,就是一部關于動產和不動產的財產權法。本法后面的條款,也常有物與財產混用的現象。本法雖然出臺,但是法學界的分歧并未消除,相信爭論必然還將會繼續(xù)下去。

  說得太多大家也許搞不清,其實只要記住一句話就行了:《物權法》適用范圍有很有限的。不能代替刑法,也不能對抗行政管理。

  第二條就解讀到此。

  第三條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fā)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國家鞏固和發(fā)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fā)展。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fā)展權利。

 ?。ㄔ恫莅浮返谌龡l: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規(guī)定。)

  解讀:

  這一條在原草案中沒有,是后加的,分為三個小節(jié),第一小節(jié)是完全重復了憲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即:“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fā)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钡菦]有將憲法第六條全文引用,憲法第六條全文是:“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fā)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边@里只引用了前面的一半,而后面的“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沒有引用。

  第二小節(jié)“國家鞏固和發(fā)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fā)展。”則與憲法有很大的不同。

  憲法是對國有經濟和集體所有制經濟分別加以論述的,憲法第七條說的是國有經濟:“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fā)展?!睉椃ǖ诎藯l說的是集體所有制經濟:“ 國家保護城鄉(xiāng)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fā)展。” 如果把這兩點綜合起來,對公有制經濟則是保障,鞏固,發(fā)展;保護,鼓勵,指導和幫助。而這里本法把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籠統(tǒng)地稱為公有制經濟,不加區(qū)別地給予“鞏固和發(fā)展”地位。

  憲法第十一條對非公有制經濟的說法是:“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fā)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jiān)督和管理?!背斯膭睢⒅С帧⒁龑е?,還有監(jiān)督和管理,而這里卻沒有提。

  第三小節(jié):“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fā)展權利?!币才c憲法規(guī)定不同。

  憲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

  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P>

  這里宏觀調控和禁止擾亂社會主義濟秩序兩點沒有引用,而另加上了“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fā)展權利。”

  這是替國家在憲法之外,給自己設定了一個新的義務。但是這個設定很不嚴密。何謂“一切市場主體”?市場主體不僅有民事主體,還有行政主體,法律地位如何能平等?應當是“保證民事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才對。但是民工,小販,下崗職工都是民事主體吧?法律能給他們和其他民事主體以平等的法律地位嗎?如果法律地位真的能平等,那還會的弱勢群體嗎?

  何謂“發(fā)展權利”?國家如何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發(fā)展權利”?發(fā)展總是會有差別的,各種市場主體的發(fā)展不可能一致,每一個人的發(fā)展權利都會受到各種主客觀條件的限限制,不可能都是同等的,國家如何能保證?憲法只規(guī)定了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現在仍然沒有完全做到。這里又上升為發(fā)展的權利,能做到嗎?很多人下崗了,連工作都沒有,謀生都困難,又如何發(fā)展?小販在城里擺個攤子都不允許,民工連工資都討不到,又如何發(fā)展?

  本法第一條已經明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那么與憲法相同的條文,這里沒有必要再原文照抄。如果是對憲法條文的深化細化具體化,則不能與憲相原意相違背。而這里不是對憲法條文的深化細化具體化,而是籠統(tǒng)化,抽象化,憲法的精神沒有得到完整正確的體現。憲法對權利和義務的設定是相對應的。而這里設定了國家的義務,而沒有相應的權利;給了“一切市場主體”以權利,而沒有明確相應的義務。這在立法上,不能不說是一個漏洞。

  本法第一條已經明確,制定本法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第二條已經明確,本法的適用范圍是調整動產和不動產的歸屬與使用中產生的民事關系。那么這里就沒有必要再重復憲法的規(guī)定,引用時又沒有說明是出于憲法的第幾條,似乎是本法做的規(guī)定,用憲法的口氣為國家設定義務,要求國家如何如何,作為憲法的下位法,這樣寫是很不妥當的。原草案沒有這一條倒也罷了,加上這一條,倒成了蛇足。

  第三條就解讀到這里。

  第四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ㄔ恫莅浮返谒臈l:物權應當公示。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人是該不動產的權利人,動產的占有人是該動產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法律規(guī)定不經登記即可取得物權的,依照其規(guī)定。)

  解讀:

  這一條旨在說明說物權受法律保護,文字雖然簡單,但是內涵十分豐富。

  在第二條的解讀中,我們已經知道,本法所指的物,就是動產和不動產;所謂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那么這一條就是說動產和不動產的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受法律保護,并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那么物權的主體是誰呢?是國家、集體和私人,此外還有“其他權利人”。

  比較一下憲法中的“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和本法“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前者國家是保護者,保護可以是多種手段,當然也包括法律手段;保護的對象包括公共財產,當然也包括集體和私人財產。而后者國家成了受保護者,是受法律保護的對象。把國家的地位和集體與私人并列,并置于法律之下,這是對國家法律地位的錯位。國家就是政權、軍隊、警察、法律和行政管理的組合體。國家理所當然是全體社會成員的保護者。也許是為了突出對私人財產的保護,硬要把私人和國家并列,好像大家平起平坐,私人財產的地位就提高了,其實是忘記了誰是保護者,誰是被保護者,忘記了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指導和被指導關系和監(jiān)督和被監(jiān)督關系。

  這“其他權利人”是指的哪些人呢?條文中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是分列的,而不是簡單地用“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這是不是說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與“其他權利人”的物權有所不同呢?

  查“其他權利人”,據說是指“公益性基金等”。那么“公益性基金”又是什么呢?原來就是用社會損贈建立的基金,如“紅十字基金”、“慈善基金”、“老年基金”等等。公益性基金的物權與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理當一樣,也應當是動產和不動的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那么在國家、集體和私人之外的“其他權利人”還有哪些?如果除了“公益性基金”(實際上應當是基金會組織)之外,沒有其他權利人了,那么何不直接點明“公益性基金”而用“其他權利人”呢?如果不做專門解釋,恐怕沒有人能看懂。

  本條實際上就是說國家、集體和私人以及基金會組織的物權,也就是動產和不動的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條已經說過,本法的適用范圍,僅限于物權的歸屬和使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所以與將國家、集體、私人與其他權利人置于并列的地位。而與憲法其他法律保護財產的條文表達有所不同。

  憲法第十二條:

  “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

  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P>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基金會應當根據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使用其財產;捐贈協(xié)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xié)議的約定使用?!?/P>

  由此可見,本法在財產保護方面,并沒有獨立的強制權。涉及刑事犯罪或行政侵權,還是要通過刑法和行政法來處理。

  其實物權是財產權的一部分,法律對財產權的保護已有明確規(guī)定,這里何必再多此一舉?似乎在本法之前,物權沒有受到法律保護似的。某些專家說有了《物權法》,私有財產就才有了保護,這不是誤導嗎?這一條的“新意”,就在于把國家和集體、私人并列,置于同等的地位,這是沒有依據也是于法不通的。要寫,應當改成:“國家保護社會主義公有物權,集體所有物權和私人所有的物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但是這樣國家的地位就不是和集體與私人平等了,也許這正是某些專家不愿意看到的吧?

  第四條就解讀到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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