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1)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特別友情提醒:這里不是侵犯隱私權,而是名譽權!]
(2)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
(3)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如果沒有造成一定影響則一般不宜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4)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5)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的。
二、姓名權的法律限制:
①從事重要法律行為時使用正式姓名的義務;
②不得基于不正當目的而取與他人相同的名字,不得故意造成姓名權沖突;
③不得濫用姓名權。
三、名譽權區別于隱私權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就自己個人私事、個人信息等個人生活領域內的情事不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權利。二者區別在于:
① 隱私權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名譽權主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第101條);
② 隱私權內容具有真實性、隱秘性;
③ 隱私權的保護范圍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在侵權行為認定上,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主要是侮辱、誹謗等貶低他人人格,降低他人社會評價的行為,而侵害隱私權的行為主要是不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向第三人披露他人隱私。
四、因新聞報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侵害他人名譽權糾紛被告的確定:
(1)只訴作者的,列作者為被告;
(2)只訴新聞出版單位的,列新聞出版單位為被告;
(3)對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都提起訴訟的,將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均列為被告;但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為隸屬關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職務所形成的,只列單位為被告。
五、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1)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人人格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2)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內容的,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3)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六、因文學作品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應按照以下不同情況處理:
(1)撰寫、發表文學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為描寫對象,僅是作品的情節與生活中某人的情況相似,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2)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者披露隱私損害其名譽的,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3)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實為描寫對象,文中有侮辱、誹謗或者披露隱私的內容,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4)編輯出版單位在作品已被確認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或被告知明顯屬于侵害他人名譽權后,應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拒不刊登聲明,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或者繼續刊登、出版侵權作品的,應認定為侵權。
七、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承擔形式:
(1)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2)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的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
(3)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范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范圍相當;
(4)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損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
(5)公民并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后果等情況酌定。
八、我國身份權體系:
①配偶權;
②親子權;
③家庭成員權(第104條);
④榮譽權(第102條)。
九、特殊侵權行為的歸責方式:
(1)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1)職務侵權行為;[國家機關]
(2)適用推定過錯責任原則:
1)建筑物致人損害;[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自己無過錯免責]
2)地面施工致人損害;[施工人]
(3)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1)環境污染致人損害;[加害人][ 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免責事由有三種情形:一是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二是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三是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污染環境侵權行為無須污染人有過失。]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受害人故意免責]
3)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銷售者、生產者]
4)飼養的動物造成的損害。[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受害人或第三人有過錯免責]
5)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監護人]
(4)適用公平原則:
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如果當事人均無過錯,應當根據公平原則酌情處理。
十、有關被監護人致人損害責任的具體承擔,應注意以下幾點規則:
(1)被監護人有財產的,應首先從其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始由監護人賠償(第133條第2款)。
(2)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發生侵權行為的,應首先由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擔責任,惟在其獨立承擔有困難的,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才負共同承擔的責任(《民通意見》第158條)。由此可見,司法解釋的用意在于強調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負有更重的監護職責。
(3)無明確的監護人時,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民通意見》第159條)。這是一種法律上的推定。
(4)特別注意《民通意見》第160條[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對該條款以下幾個含義應重點掌握:
① 適用對象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而不含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②“單位”的范圍只有三個,并僅為臨時監護人。而單位為監護人的,不承擔被監護人致人損害責任。換言之,單位監護人不是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第133條第2款)。
③ 適用過錯原則。
④ 僅為適當賠償。
(5)了解《民通意見》第161條的規定: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18周歲,在訴訟時已滿18周歲,并有經濟能力,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年滿十八周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扶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
(6)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7)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18周歲,在訴訟時已滿18周歲,并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年滿18周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扶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
十一、監護人沒有盡監護職責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或者減輕侵害人的責任:
[例題:甲、乙兩家各有小院,隔墻而居,院墻高約2米。一天,甲家夫婦下田務農,將2周歲的兒子丙鎖在自家的院子里玩。不巧,乙家的一只公雞飛過院墻,將丙的左眼啄傷。甲家為此支出醫藥費近萬元。對甲家所受的損失應如何承擔?
A.應完全由乙家承擔
B.應主要由乙家承擔,甲家也應自擔一部分
C.應由甲、乙兩家平均分攤
D.應主要由甲家承擔,乙家給予適當補償
正確答案:B.]
十二、侵權責任是法定之債,不可以約定免除。
[例題:乙、丙、丁的共同侵權行為造成了甲9千元的財產損失。甲與丙達成協議,乙、丙各向甲支付2千元后,甲不再向乙、丙追究責任。在此情況下,甲是否還有權要求加害人賠償?
A. 仍有權就其余5千元損失向乙、丙、丁請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B.有權就其余5千元損失向乙丙中任何一個請求賠償
C.就其余5千元損失只能向丁請求賠償
D.只能向丁請求賠償其應付的3千元
正確答案:A.根據《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我國民法理論和實踐,對于連帶債務人之一人因清償、提存、抵消免除等而使債部分終止的,就發生終止效力的債務,對其他債務人發生免除其向債權人履行的義務,故已履行的4千元便已終止。侵權之債為法定之債,不能由當事人協議變更,故所達成的乙丙不再承擔責任的協議無效,甲仍有權向乙、丙、丁三人主張連帶責任。]
十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十四、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1)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
(2)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
(3)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