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二、職務發明創造有兩種情形:
(1)執行本單位的任務;[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2)“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但是,對于“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允許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自行約定權利歸屬(第6條第3款)。沒有約定時應認定為非職務發明創造。
[例題:下列選項中哪項不屬于《專利法》所稱的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
A.在職人員在本單位所作的發明創造
B.在本職工作中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C.履行本單位交付的工作之外所作的發明創造
D.退休后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工作有關的發明創造
正確答案:A.]
三、對職務發明人的獎勵:[特別提醒:只適用于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務發明人,其他單位僅為參照!]
(1)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從實施外觀設計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不低于0.2%,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2)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500元。
(3)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許可實施該項專利收取的使用費納稅后提取不低于10%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合同法》第326條規定:“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從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職務技術成果是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例題:甲因完成單位乙交付的任務而完成了一項發明。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專利申請權屬于甲,專利權屬于乙
B.乙在獲得專利權后許可他人使用,應從收取的使用費中給予甲以獎勵
C.乙若轉讓該項專利,應從轉讓費中給予甲以獎勵
D.乙若轉讓該項專利, 甲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正確答案:BCD.]
四、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是半導體技術的,強制許可實施僅限于:
(1)公共的非商業性使用;
(2)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五、不得實施其專利的表現形式:
(1)發明、實用新型:
(一)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
(二)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其專利方法;
(三)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2)外觀設計:
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六、被指定實施的專利僅限于發明專利,不包括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被指定實施的專利權的持有者僅限于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個人。
有權指定實施專利的主體是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七、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
(1)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
(2)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公開使用過;
(3)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
(4)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例題:在下列何種情況下,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如在申請日以前有同樣的發明威實用新型并不喪失新穎性?
A.在國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的
B.在國內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的
C.在國外公開使用過的
D.在國內公開使用過的
正確答案:C.]
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九、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1)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2)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3)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十、專利申請優先權:
(1)國際優先權:
(一)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
(二)申請人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
*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2)國內優先權: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
*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特別提醒:國際優先權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優先權,國內優先權不包括外觀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