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命題規律
合同法自1999年頒行以來,在司法考試中的考查分數一直遙遙領先于其他的民事單行法。不僅如此,1999年、2000年對它所考查的分數曾兩度雄踞司法考試各單行法之首。2004年合同法考54分,所占分數僅次于刑法、刑訴和民訴,仍在各單行法(不過,在本質上,刑法、刑訴和民訴應是部門法而不能算是單行法)中位居第四。2005年合同法僅考查了19分,有些反常,2006年考查了39分。綜合司法考試改革與發展的趨勢,我們認為,合同法在其中占據重要地位是理所應當的,每年對它的考查應在40分左右為宜。之所以應當如此,是合同法自身所具有的特性決定的。
(1)合同法是調整我國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民法在我國的司法考試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而合同又是民法的最核心制度之一。我國雖是大陸法系國家,但由于種種原因我國卻沒有民法典。這樣一來,就使得傳統民法中的人身權、物權、債權等重要制度在我國雖然重要但卻非常不完善。
1999年合同法的頒行,不僅順應了市場經濟的大潮,而且極大豐富和完善了我國民法中的債權法制度,合同之債作為債的最主要類型終于找到了理想的調整歸宿。合同法的出臺是我國民法立法史上的里程碑,里程碑的光芒不僅普照著整個社會生活,而且充分折射到各類法律考試中,司法考試也不例外。
(2)合同法本身設計與制度的成功使它能夠對其他的諸多特種合同發揮強有力的影響力。合同法僅用428個條文,就將博大精深、底蘊深厚的合同法理論融會貫通于其中,而后一氣呵成淺顯易懂發之于外。在合同法的428個條文中,立法者不僅在分則部分對15類有名合同作出了細致完善的規定,而且在總則部分對各類合同適用的一般原理與規則進行了嚴謹縝密的規劃。高屋建瓴、縱橫捭闔的規定,使得合同法成為當之無愧的各類特種合同的法理基礎,而現實是很多的特種合同也是司法考試的重要內容。在這種情況下,命題者便必然會加強作為各類特種合同法理基礎的合同法的考查,不然“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在具體的命題方式上,合同法在司法考試中的表現淋漓盡致,在各類題型中均有它的精彩表演。尤其應該說明的是,案例分析題這個民法通則的傳統陣營如今已成了合同法的天下。從1999年現行合同法頒行至今,在每年民法的案例分析題中基本上有2/3是關于合同法的。這也難怪,隨著一系列民事單行法(特別是合同法、擔保法)的相繼頒行,使得《民法通則》及《民法通則意見》中有兩大重要制度債權制度和物權制度的內容受到很大削弱,以至于《民法通則》及《民法通則意見》中很難再有更復雜的制度承受起案例分析題的8-15分之重。而合同法中的很多制度卻具有這種能量,典型的如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委托合同等。再加上一有合同的地方,往往就有擔保相伴相隨,這樣就使得合同法在案例分析題中更加的如虎添翼了。
在具體的命題內容方面,合同法的條文可考性很強。典型的如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要約與承諾、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的三類抗辯權、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合同的權利義務的轉讓及權利義務的概括承受、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標的物的交付及風險責任歸屬、標的物孳息的歸屬、特種買賣、贈與合同、租賃合同、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承攬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建設工程的轉包、分包與優先權、承運人的賠償責任、技術合同的風險及成果歸屬、保管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與居間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等。
(二)復習方法
1、加強對合同法理論的復習。
合同法雖只是民法的一個單行法,在整體上受民法理論的支配和影響,但由于其調整內容的細微獨特,也使其有著自身相對獨立的內在理論體系。這一理論體系不僅指導著合同法本身的創制和適用,而且對其他諸多特種合同也有著廣泛而深刻的影響,它構成了這些特種合同的法理基礎。這些特種合同包括擔保合同、保險合同、勞動合同、三資企業合同、合伙協議、房地產交易合同、消費借貸合同、仲裁協議等。加強對合同法理論的學習,可以極大推進對這些特種合同的學習步伐。
2、著實把握合同法的重點知識。如上所述,合同法的重點主要是:(1)合同法的基本原則;(2)要約與承諾;(3)合同的效力;(4)合同法的三類抗辯權;(5)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6)合同的權利義務的轉讓及權利義務的概括承受;(7)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8)違約責任;(9)標的物的交付及風險責任歸屬;(10)標的物孳息的歸屬;(11)特種買賣;(12)贈與合同;(13)租賃合同;(14)借款合同;(15)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16)承攬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17)建設工程的轉包、分包與優先權;(18)承運人的賠償責任;(19)技術合同的風險及成果歸屬;(20)保管合同;(21)委托合同;(22)行紀合同與居間同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等。
3、認真領會合同法的重點法條,力爭做到知其然還要知其所以然。同時,在復習時還應兼顧到合同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